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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贷款到期时,EB-5基金原本可以强势要求项目方还款,或者通过拍卖抵押物、执行担保协议来追回资金,但有时候基金方就不这么做,而是和项目方闭门协商,不断将贷款延期。这究竟是为什么?如果不是贷款有非延期不可的理由,那当然是为了管理费。
在普通基金中,管理费大约只占1%,而EB-5基金的管理费通常高达6-7%,这已经是业界的公开秘密。EB-5基金与其他投资基金不同,后者的资金池中经常有新的投资者加入,老的投资者退出,保持资金的流动性;而EB-5基金则缺乏这种“新鲜血液”,一旦还款就必须注销解散,无法继续收取管理费。如果这个基金的口碑不佳,开设新项目来吸引资金也显得困难。因此,部分基金更愿意把现有贷款无限延期,尽可能长时间地收取管理费。
怎么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以下三个思路供投资方参考。
第一,可以在合伙协议或管理协议中明确规定,一旦贷款延期,管理费应该降低。例如,可以将管理费从原来的7%降低到1%,同时将投资人的回报率从不足1%提高到6%以上。这样的约定可以大大减少基金管理方延期还款的动机。即使不得不延期,也能确保投资人获得更合理的回报。
第二,设定一个规则,一旦贷款延期,投资人可以立即通过多数投票撤换管理方,且不需要证明管理方有过错。在常规的合伙协议或运营协议中,更换管理方通常需要证明其有重大过错,这一过程往往需要通过法庭裁决,既耗时又复杂。如果在协议中预设此类特殊条款,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管理方恶意延期还款的动机。
第三,投资人可以在贷款延期前发起投票,设立一个机制。这个机制要求管理方在贷款到期前确认,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延期贷款。如果管理方不遵守此规定,投资人可以立即启动一系列法律行动,包括账册调查、追责诉讼、资金冻结等。这种做法的目的是防止管理方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贷款延期,生米煮成熟饭才通知投资人,使其成为既成事实。
总之,一旦发生或将要贷款延期,即触发相应机制,避免管理方从投资人的伤害中获利。以上第一和第二点虽然是在前期的协议中写明,即使在协议的初步阶段错过了这些规定的设定,投资人也可以在后期通过修改协议或通过集体行动、谈判和诉讼来达成这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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