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移民局递交翻案(File Motion to Reopen/Reconsider):即指证移民局审理结果有误,要求其重新审理。这种方式的难点不仅在于说服移民局承认自身审理错误,更在于准备时间十分有限。通常,申请人需要在收到拒信的30-33天内(新冠疫情期间可获60天延期)要求翻案,并且移民局将需要数月至数年不等的时间进行审理。
2、向地区法院进行上诉(APA Appeal to District Court):即要求法院裁定是否移民局的审理结果属于武断无常的(Arbitrary and Capricious)。理论上,申请人可在移民局做出判决后的6年内进行上诉。但实际上,申请人需要确保在递解出境程序(Removal Proceeding)启动前进行上诉,所以申请人的准备时间同样较为有限。另外,在此程序中,法官将只参考已有的文件材料,故成功上诉并非易事,且诉讼流程通常将持续数年之久。不过,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地区法院与移民局或国土安全部完全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其将不受制于移民局相关政策。
3、在递解阶段,要求移民法官重审(Review in Removal):进入递解阶段意味着,这将是投资人被要求离境前“放手一搏”的最后机会。通常在进入递解程序时,申请人会收到移民法庭的上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但投资移民申请人的递解程序通常并非政府优先处理事项,故投资人大多需等待较长时间才能收到上庭通知。在进入递解阶段,并提出重审要求后,移民局将有责任向移民法官证明其拒绝申请的依据,并且申请人也可以相应地递交新材料来进一步支持自己的申请。移民法官就此拥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若其仍然支持原审理结果,投资人可进一步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对此进行上诉,该过程通常将需要5-7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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