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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者I-829被拒,如何应对驱逐程序?
I-829申请被拒,对于EB-5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被拒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项目问题。
有些项目可能因为运作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有些项目则可能因为失败,没有创造出足够的就业机会;
更有甚者,项目方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直到I-829阶段才被移民局发现他们并未真正去创造就业;
此外,近两年来,资金来源问题也成为了EB-5投资者I-829被拒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EB-5投资者来说,I-829被拒通常比I-526被拒更痛苦,因为他们已经在美国生活了多年。
然而,移民局拒绝I-829申请并不会导致投资者立即失去有条件居留权(有条件绿卡身份)。相反,在I-829被拒后,移民局将继续向投资者发放“临时I-551章”,直到驱逐令成为行政最终决定。这些“临时I-551章”被盖在EB-5投资者的护照上,通常有效期为6个月至一年,它们是有条件居留的证据,可以用于旅行、就业或其他目的。
如果I-829申请被拒,投资者可以选择提交重新开放(Motion to reopen)和/或重新考虑(Motion to reconsider)的动议,使用I-290B表格。
如果投资者有新证据可以克服被拒的理由,那么重新开放动议是合适的。例如,如果I-829申请因为项目未能创造所需的工作机会而被拒绝,但投资者后来获得了新的工作创造证据,那么可以通过重新开放动议提交给移民局。
另一方面,重新考虑动议则是认为移民局拒绝的理由是错误的。成功的重新考虑动议必须显示移民局在其裁决中违反了法律或政策,并且基于之前提交的证据,决定是错误的。在适当的时候,EB-5投资者可以在同一申请中提交“合并”重新开放和重新考虑动议。
在这个过程中,咨询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至关重要。他们可以为EB-5投资者和每个家属成员探索和寻求个性化的计划,指导投资者了解各种法律选择,帮助收集额外的证据,并在移民局面前提出重新开放/重新考虑的动议,或在移民法院的驱逐程序中提供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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