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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递交I-829申请前所投资的EB-5项目已经完工,就业也创造完成,那么项目是否必须在I-829获批前一直维持着这10个就业?还是说只要这10个就业曾经被创造过就满足了解除绿卡条件的要求?所谓的“创造10个就业”的时间安排应该是怎样的?
为了表明您的EB-5资金与创造就业挂钩,您必须保证投资“置于风险中”。是否满足这个“风险”要求并不取决于EB-5资金使用的时间安排和方式,检验您的资金是否与早前创造的就业挂钩的方式是看在岗位创造之时,您的资金是否处在风险之中。
您应该参考就业创造报告书。如果EB-5项目是通过区域中心计划完成的,且间接就业建立在两年的建筑活动创造就业基础上,那么建筑活动的完成就意味着岗位已经被创造。
保守来看,所创造的岗位需要保持到I-829获批,但是具体还是要取决于岗位创造的计算方式:这些就业是否是完全基于消费模型创造的?如果是运营类岗位,那么就需要证明投资确实直接创造了商业计划和经济影响报告中所列的就业岗位。
这个问题对于目前面临排期的EB-5投资人而言至关重要。如果项目确实在您递交I-829前已经完成,那么您就应该重点证明有10个岗位在您I-526获批后的2.5年时间段内被创造,以满足移除绿卡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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