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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7日,美国移民局(USCIS)移民投资项目办公室(以下称IPO)在其纽约市总部办公室举行了EB-5利益相关方会议。 该会议主要涉及以下事项——
1)来自IPO的信息更新;
2)2018财年的优先事项;
3)来自***和现场利益相关者问题。以下是总结:
来自IPO的更新
最佳实践:IPO已经讨论过一段时间的最佳审案实践指南,在编写的同时,还没有准备好向公众提供,直到完成更多的合规性审查。
合规审查:IPO一直在对区域中心(RC)进行成功的合规审查,并预计未来一年的审查数量将会增加(随着移民局审案的标准化和审案数量的增加,排期可望进一步缩短)。IPO给区域中心的一个建议是立即确定一个联系人,以便关于合规性审查保持联络。IPO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合规审查组以合适的方式运作,并对新商业企业(NCE)和创业企业(JCE)进行适当的监督。之前IPO遇到这类项目的商业模式与就业创造往往不能及时处理。
这与实地考察是有区别的,因为实地考察的重点是创业企业,并确保其活动符合商业计划案。这通常是在裁定I-829申请之前完成的。
透明度和客户服务:IPO正在努力使更多的信息公开。例如,美国移民局网站上的阅览室提供了区域中心的批准和终止服务。
申请I-924A:IPO承认目前指导的形式存在问题,虽然尚未纠正,但很快就会出现。此外,IPO还建议,为了加快I-924A的处理速度,申请者应该在申请中列出已经提交的所有I-526申请并将封面信(cover letter)独立装订,以便移民官员可以将申请一并提交。这不是必需的,但它将大大帮助IPO提高审案效率。
2018财年焦点
更快的处理时间:IPO承诺加快处理时间。IPO在过去一年中采取的一项举措是交叉培训包括其经济学家在内的工作人员加快裁决申请。为了加快冗长的处理时间,他们首先将注意力集中在对I-829申请进行交叉培训。在不久的将来,IPO将开始对I-526裁决的员工进行相同的交叉培训。 IPO确实承认,与I-829相比,由于数量巨大,I-526申请的审核时间缩减需要较长的时间。
更好的客户服务:IPO已经改变了他们的做法,现在有很多人员正在服务于客户提问。他们发现,由于这项举措,对顾客的反应时间从20天缩短到了5天。许多问询在同一天或第二天就被回答。
来自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政策手册:虽然IPO将继续执行政策手册,但尚未准备就绪,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最终确定。
EB-5行业新规:由于EB-5利益相关方非常清楚,EB-5法规的审议期于2017年4月结束。议程显示将在2018年4月落实新的EB-5法规,在此期间,国土安全部将需要审查所有收到的建议。
I-526申请是如何被裁定的:在申请时,IPO并不认同严格先进先出的顺序。他们目前正在采取不同的方式来提高效率,为此,他们将所有与项目有关的I-526申请,首先裁定项目。如果项目收到补件请求(RFC),I-526申请可能也会收到补件请求。但是,一旦项目明确,所有相关的I-526申请都将被放入群发队列,然后按先进先出顺序进行裁定。 IPO明确表示,没有优先处理与大项目相关的案件。
加快对记录良好的区域中心扩张业务地域的裁决:IPO正在努力尽快加快这些申请。
I-526投资者是否会接受以就业为基础的面试:美国移民局已将AOS申请人的面试计划扩大至2017年3月以后提交的所有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目前尚不清楚I-526投资者是否属于这一群体,但IPO认为可能。
中国投资者的I-526申请能否与全球投资者分离:目前中国投资者正在排期。问题在于,全球投资者是否可以将他们的申请放在一个单独的队列中,以便他们的申请可以更快地被判定,因为他们的优先日分布更广。 IPO将在效率策略中考虑这一点,但这不太可能。这意味着其他国家投资者的审案并不会被优先处理。
在拿到有条件永久绿卡之前,投资者可以将资金从一个创业企业转移到另一个创业企业还是切换区域中心?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
如何提交新表格I-924A:提交表格时,I-526申请撤销应纳入被拒绝的文件。表格必须在年底前的90天内提交。申请人还可以选择报告一年或多个会计年度的数据。
哪些构成重大变化:如果创业企业有任何变更,而且区域中心在I-526批准之后但在拿到有条件永久绿卡之前决定将资金重定向到类似地点的另一个创业企业,则这将被视为重大变更。如果区域中心做了这个改变,鼓励投资者联系IPO。
IPO是否考虑提供类似基于婚姻的工作卡——IPO没有权力改变这一点。
判断失误的提示:如果利益相关方注意到裁决错误,可以发送一封电子邮件给IPO,要求其团队仔细审查,确保实施正确的裁决。
如果补件已经回复,但I-526申请仍然收到补件要求(RFC和RFE):两者都必须回答。没有可用的快捷方式来回答请求。
补件要求已发布但未收到:IPO将重新发布补件要求,但不会重新发送补件要求。这表明,对IPO的要求中,措辞是非常重要的。
投资必须提供给与就业创造密切相关的业务。 IPO重申了一个有争议的立场,即EB-5资金必须提供给创造就业机构,以便根据其规则,条例和政策允许使用这些资本。
过桥贷款融资必须是短期的。虽然IPO承认其过桥贷款融资政策并不总是符合现实世界的金融实践,但他们重申,他们认为EB-5项目下的任何过桥贷款融资都必须是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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