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首先重申了Matter of Izummi中规定的,为了在就业创造前满足“置于风险”的要求,投资人的资金必须提供给创造就业的企业的这一要求。此处并没有什么新意。移民局同时将“置于风险”定义为要求有损失的风险和获利的可能。此处也没什么问题。
在这之后,移民局创造了一个完全没有法律和判例支持的冗长的新规则列表。在讨论就业创造要求被满足后投资人资金需要怎么处理时,移民局重申了其关于资金必须被保持在“置于风险”中的立场。但是,其并没有使用上述Matter of Izummi中关于“置于风险”的定义,而是以保持资金置于风险要求这一理由创造了一系列新的规则。在没有引用任何法律,规章和判例的情况下(因为根本不存在),移民局创造了以下一些列的要求。对于借款类项目,这些要求将会从借款到期和借款还款时,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从借款还款时或者项目出售时,开始生效,一直到两年有条件居民期满。对于中国投资人而言,这会是很长的时间。这些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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