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磁石学校是一种不受学区限制,具有一定特殊招生要求和教育特色的公立学校。这类学校为了吸引学生,采用充实教育内容和教育设施等方法来开设各种特色课程。每个磁石学校通常都有一个特定的教学主题特色,比如戏剧、舞蹈、生物技术、通信和、语言、工程或者艺术等等。有些磁石学校更是开设了天才班(Gifted and Talented Program),招收在某些方面确有天赋的学生,这有点类似于重点学校。由于是公立学校,同样入读磁铁学校无需学费,而且学校经费除了正常的政府拨款之外,还会有额外特殊的经费补贴。
1954 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483 (1954) 是一件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该案于1954 年 5 月 17 日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决定,判决种族隔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平等权而违宪,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美国最高法院该案判决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现象。
1964年,美国政府通过了 “民权法案”,提出在美国的国土上不同种族、不同肤色的美国公民均有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美国国会在 1972 年颁布“学校紧急援助法案”(the Emergency School Aid Act),法案给行动上努力废除种族隔离学校的学区提供联邦援助, 包括给磁石学校的发展提供资金。1984年,联邦政府通过了“磁石学校辅助方案”(Magnet School Assistance Program),磁石学校得到了来自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
1791年,美国通过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中涉及到宗教问题的第一条规定:“Congress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free exercise thereof”(译: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者禁止信教自由。)该规定确立了美国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两个根本原则,即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自由的原则,也成为未来美国解决宗教和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关系问题的主要宪法依据。
1948年“麦克勒姆诉教育委员会案” McCollum v. Board of Education, 333U.S.203 (1948) 禁止将宗教价值观列入公立学校的课程和教育计划。1962年和 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 Engelv.Vitale, 370 U.S. 421 (1962) 和“阿宾顿学区诉谢普案” AbingtonSchool Districtv. Schempp, 374 U.S. 203 (1963) 中裁定,禁止公立学校的祈祷和读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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