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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六部门联合发文宣布,7月起将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进行清查。
也就是说,中国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要透明化,全部信息要上报给国家税务局!别指望可以在外国开设银行账户偷税漏税!
“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本杰明.富兰克林
5月19日,中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由国税总局、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对外发布。我国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下称“标准”),并确定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时间为2018年9月。
针对此事,国内众多媒体纷纷报道。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究竟写了些什么呢?我们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可以获取到相关信息。
《办法》宣布,从今年7月1日开始,金融机构必须全面清查和收集本国非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其中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什么是非居民?《办法》给出了定义: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标识是指金融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有关要素,具体包括:
(一)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二)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者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三)账户持有人的境外***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号码;
(四)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
(五)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
(六)境外的转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转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寄给转交人的地址,转交人收到信函后再交给账户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账户持有人要求将其相关信函暂时存放的地址。
换句话说,从7月1日起,每一笔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一旦被发现账户持有人是非居民,那么国家就有权力进行调查。
而据国家税务局介绍,这一规定是为了执行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而设,目的是“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
在 G20 的大力推动下,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上百个国家和地区,将以此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互换。
根据《办法》,执行的时间线如下:
2017年7月1日: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
2018年9月:各国涉税信息交换完成。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看来国家是决心要打击那些境外逃税、避税或隐藏资产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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