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者准确记录资金转换途径,以此来证明资金以合法的方式到达 投资企业。 在EB-5的规则中,“优势证据 -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标准详述了投资者资金来源和资金转换途径的证明标准, 也就是说移民局的官员必须确定申请书声明全部属实的“可能性不为无 - more likely than not”。
比起在其他情况下使用的“清晰和令人信服原则 - more likely than not”及“无可置疑原则 -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这是个要求较低的证据标准。尽管如此,移民局官员时常使用 些更高的证据标准来评审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转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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