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不能保证投资移民者能从资本投资中获得回报。根据 Matter of Izummi 的规定(以及美国移民局 2013 年 5 月政策备忘录的反复声明),“如果投资移民者的投资有一部分是被保证归还的,或者其投资的一部分有一个保证的归还率,那么那一部分资金便没有风险。”这就意味着 NCE 不能承诺或保证投资移民者获得回报、利息或利润分配。虽然在投资移民者获得有条件居住身份期间或之后,完全允许盈利项目向投资移民者发放投资回报(比如,利润分配或利息支付),但 NCE 并不能保证这种投资回报(且这种回报不能用作投资移民者的投资本金)。
此外,即使在获得有条件合法永久居住身份后,投资移民者仍不能要求从 NCE 获得投资回报或赎回一部分资本投资,否则美国移民局会将此类资本投资视为未处于“风险状态”。这就意味着,即使在受理完 I-829 申请后,NCE 仍不能保证对资本投资进行退款或偿还。同样,与投资移民者投入 NCE 的资本有关的财产或资产的所有权亦得不到保证,否则会违背风险要求。
正如之前所讨论的,投资移民者投入 NCE 的投资款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返还担保,因为这会否决 EB-5 投资处于“风险状态”的必要元素。换言之,NCE 无法承诺偿还投资移民者的任何 EB-5 投资款。
然而,工作机会创造实体 (“JCE”) 的情况却不同,如保证偿还 NCE 所放贷款的项目开放商。例如,JCE 为 EB-5 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确保在出现贷款拖欠时 NCE 可获得抵押资产。此外,JCE 还为 NCE 提供贷款偿还担保。这种担保关系与 EB-5 投资者和 NCE 的关系稍有不同,而美国移民局目前允许 JCE 和 NCE 之间存在这种担保。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