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案例(Matter of Z-A-, Inc.)是在2016年4月14日被移民局收录入判案政策指导(Policy Memorandum)的一个经典案例。案中的境外母公司是日本一家大型的医药、食品上市公司,其美国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负责海外进口及销售。就管理层级而言,美国子公司只在美国额外雇了一位销售经理以及一个行政人员。L-1签证持有人为美国子公司的副总裁,美国子公司为该副总裁提出L-1签证延期申请被加州服务中心拒绝,被拒原因是移民局认为美国子公司只有三名雇员,其组织架构不足以支撑该副总裁的管理职能。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加州服务中心的这一决议却被上诉委员会(AOA)驳回了,该副总裁的L-1签证最终得以延期。
这起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该副总裁是否在美国子公司中具有管理职能。L-1意义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分为两种:1. 高管(Executive)2. 经理(Manager)。简单来说,高管管理部门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下属雇员,移民局在两种意义上定义高管:1. Supervisory manager (管人的高管); 2. Function manager(功能性高管)。而功能性高管并不严格要求管人,他可以负责公司的essential function(重要功能)却并不是主要管人。
我们知道,大多数跨国经理人签证的申请都是基于公司金字塔型的管理结构。高管高高在上,金字塔中间是中层管理人员,最下面是基层员工。美国人工成本很贵,很多公司在美国就雇得起两三个人。而且创业之初,也不用雇太多人。这两三个人怎么叠得起一个金字塔。结果给移民局递件的时候往往因为公司规模太寒碜给拒掉。Matter of Z-A-, Inc.这个新的判例给出了一个新的思路: 用美国子公司的海外母公司的亲友团来撑场面。
Matter of Z-A-, Inc.一案中,虽然美国子公司额外只雇佣了2名人员,但其日本母公司设有8名员工,专门配合该副总裁在美国的工作。这个四两拨千斤,实际上是借力打力--借助其国内母公司的人员杠杠,撑起了一个雇佣层级,把高管置于管理层的顶端。此外,在过去的8个月中,美国子公司也取得了60万美金的不俗表现。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