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周多前8月29日进行的问答会上,移民局投资移民办公室(USCIS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副主任JuliaHarrison在被明确问到关于未成年人作为EB-5主申请人的问题时给出了如下回答:她说从移民局角度来说,美国的移民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投资移民设定任何限制。但同时她也表示移民局并不会因此而给出一个统一的指导意见,而是在相关的规定出台前继续按照每个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逐一审批。
加州的上诉法院在Winklerv. Los Angeles Investment Company一案中提到,加州民法典第35条规定一名未成年人可以选择撤销有他本人签署的一份合同。这个案子发生在1919年,将近一百年过去了,该判决依然屹立不倒从未受到过任何质疑。相似的,另一个主要州德克萨斯州的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Roman一案中写到,尽管未成年人签署的合同并不会自动无效,但该未成年人有权力选择撤销整份合同。德州最高法院的这条指示,直至今日也依然有效。最后来提一下纽约州,纽约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Shieldsv. Gross一案中这样写到,除非有专门的立法给出例外,否则按照判例法即便是家长为了孩子利益代替孩子签署的合同,该未成年的孩子之后也可以选择撤销这份关于他/她的合同。在Shields案中,由于确实有一个纽约专门出台的法条明确给予家长代替孩子签署合同的权力,法院在该案中判决孩子不能够再撤销已经行使许久的这份合同。但在EB-5的背景下,移民局的回答很明确地告诉我们这方面相关的明文法律目前还不存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在纽约州法院的眼里,如果一名未成年人在和区域中心签订合约后反悔想要撤出,区域中心对此可以说是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一点办法也没有。这样的风险显然是绝大部分区域中心所不愿去面对和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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