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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EB-6要来了,还是新的“创业居留”?

admin
2024-11-27 18:27:47 5

EB-5还没怎么整明白,特别是今年9·30是延期、改法、还是暂停,都一片混沌,最近江湖传闻,美国移民局又要提出一个“EB-6”、方便更多企业家获得绿卡?也有人说,这不是“EB-6”,是“在美企业家创业工卡”。到底是啥?小编和你一起聊聊看。


既然有EB-5,何必还EB-6?


这个“EB-6”的提法,大约是从2015年EB-5区域中心临时法案面临延期改法的时候,针对EB-5模式“根上的矛盾问题”,有些议员提出的。可谓是解决企业家投资人通过投资行为获得美国绿卡的“另辟蹊径”。


EB-5最初的立法,条件要求并不严密,核心条件可以简述为“投资必要数量的合法来源资金、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而且要求这个投资过程要始终“At Risk”,所以对于做什么企业、怎么做、投资人在其中如何参与、投资企业的运营、资金的监管等等,开放而宽松。发展至今,这样的模式,反而造成了投资人、接受投资的企业、中间各方(如区域中心、利益集团、政治层面)、各监管机构等等相关各方,在责任明确、权力、利益上不易调和的复杂矛盾,发展越快,矛盾越激烈。


这些情况,看起来单靠“打补丁”的方式,已经不容易解决,去年9·30前前后后的EB-5变法问题,近两年SEC查处多起EB-5问题项目等等,就是明证。


美国移民签证中,“EB”类是个有5大类别、14万多绿卡配额、适用多种职业情况的大类,也是很重要的移民方式,EB只有5个大类,既然EB-5争议不止,有议员干脆提出“EB-6”的新概念,甚至还有“EB-7”的想法,当时看起来有点异想天开、小众设想。不过随着EB-5矛盾的快速加深、法案迟迟不能推出、还有排期可怕地延长,类似想法,小编看起来讨论的意义的确比之前更大了。


移民局这次讨论的,是不是EB-6?



小编首先要提醒,所谓“EB-6”尚未讨论成型,到底什么是“EB-”6,还没共识。去年2位众议员提出“EB-6”的大约要求是:


(一)对于风险投资的初创企业


最低投资额50万美元(或者:对合格的潜在的种子基金的投资,最低额度为10万美元)

创造5个长久性的全职就业(35小时/周)

募集至少200万美元的投资

创造100万美元收入

所创造的5个全职就业就会中,至少3个就业机会的年收入不少于10万美元。


(二)对于自创型的初创企业


移民签证发放前已经为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居民创造了3个长期的全职就业机会

在投资期,在美国当地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或者7个年收入不少于10万美元的就业机会


前天(2016.8.26),美国移民局公布了一则很抓眼球的内容,关于“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s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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