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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EB-5立法争议问题的思路

admin
2024-11-27 18:49:55 11

现在时间是9月中旬,然而以下事实似乎是毋庸置疑的:



  • 除非国会通过延期法案,否则区域中心EB-5项目计划将会(至少暂时)于10月1日失效;

  • 国会中没有人参与决策或处于领导地位,又或者政府希望该计划失败;

  • 在法案延期前几乎每个有决策能力的人都想要对项目做出一些修改;

  • 参议院和众议院中起关键作用的所有人员在针对修改部分有一个协议;

  • 参议院法案1501(格拉斯利-莱希法案)一点也没有前进的迹象;

  • 目前在众议院或参议院还没有出台新的法案前,时间显然已经不多了(见第一点)。



似乎已达成共识,那就是一个项目的延期将以增加投资金额和包含众多“诚信”或“透明度”规定的前提,同时包括格拉斯利-莱希法案。这并不是问题所在。


还有个几乎达成一致的地方就是如何修改目标就业区(TEAs)的定义。问题是-没有达成共识并且事实上严肃的哲学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围绕着变化应该是什么样子。格拉斯利-莱希法案中城乡划分的非常明显,且在使法案停滞不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点仍然存在争议。是好还是坏,关键人员想要限制政府或开发商以“为自己利益擅自更改区域”TEAs的能力。某些关键人员想鼓励投资者在农村地区投资项目,其次,建立基础设施。然而,其他人认为,城市的项目可以为来自高失业地区的工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即便项目在地理上是位于较富裕或较低失业率的地区。


以不同的方式来看待这个问题很可能会打破僵局,并更快地实现。这里有一个想法可以用来处理高失业率的TEAs。无论是现有系统还是建议的立法变化都会关注项目所在位置的人口普查。但会出现一个毫无意义的问题。如果EB-5项目是关于创造就业机会,那么我们的目标是激励投资者投资那些会在高失业率地区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那么问题不是工人来自于哪,而是该项目位于哪里。按照我的理解方式,那么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项目中的工人很少住在项目所处的人口普查区中。相反,他们往往住在交通便利处的附近。(顺便提一句,这是华尔街日报头版文章所漏掉的观点。)因此,似乎我们的目标是确定正常的交通模式,然后拿出一个系统,更客观且不受现行制度来“为自己利益擅自更改TEAs区域”。


好消息是这项工作已经有人为我们做了,我们不必自己发明创造。有一个概念叫“预期就业区域”存在于美国劳动法规中,几十年来一直被用于审理EB-2和EB-3劳工证明申请的移民。为什么不将适合EB-2和EB-3的监管语言应用在EB-5?


我向8个在这方面最有经验的EB-5经济学家询问了这个问题。他们审核了一下劳动法规部门“预期就业区域”的定义,并一致认为,这将是一个合理的-甚至是理想的TEAs定义。


所以很值得仔细考虑一下定义和经济学家所说的话。


“预期就业区域”在劳动法规部门定义如下:


“预期就业区是指存在工作机会的这个地方(工作地点地址)在正常交通距离以内的地理区域。距离上没有固定的测量方法可以构成一个正常通勤距离或正常通勤面积,因为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存在广泛不同的实际情况(例如,平均通勤时间,到达工地的障碍,或者地区交通网络的状况) 。如果打算就业的地方是一个大都市统计区(MSA),包括多重MSA,在MSA之内的任何地方被认为是在预期的就业地点的正常通勤距离。MSA的边界不控制在正常通勤区的范围内; 一个在MSA以外的位置,有可能在该MSA的正常通勤距离以内(如靠近边界)。


所有EB-5经济学家评论认为,这个定义是可行的,合理的,因为它考虑到了工人实际上来自那些高失业率地区。如果符合定义,只要在MSA(大都市统计区)内的普查小区或其他政治分支机构,则数量都没有限制(最大值或最小值)。 (如果该项目是MSA的边界附近,有可能会有限制。)


经济学家们认为这个定义在DOL(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定义的“劳动力市场区域”范围内。利用MSA定义(根据通勤格局而定),美国对通勤距离的定义是不一致的,而是根据地区而异。这个定义将允许组合人口普查区,只要所有组合的地区在项目的MAS范围内。这也将与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定义MSAs和CASs(组合统计区)的系统相符合。


关于为什么“预期就业区域”组合农村地区不能成为TEA这一难题的解决方案,我尚未听闻有关这方面的争论。 这将对城市地区弄虚作假造成一定限制,将允许大多数工人从高失业地区通勤的城市项目有理由继续下去,这是一个多年来成功用于移民审核的系统。关键是这将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而不受制于自由裁量权,且这种人口普查区的组合将可以使用,只要他们在预期就业区内。


这似乎是唯一阻止众议院和参议院在9月30日之前,通过 一个一致同意法案的哲学或思想方法问题。


然而,还有关于生效日和祖父化的实践和法律问题。这实际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参议院法案1501建议祖父化所有在新法案生效前申请预先批准(可能为范例申请)的项目。这种祖父化至少可以适用于投资额度和TEA鉴定。然而,参议院法案没有祖父化I-526申请悬而未决的投资者。这两种决定被证实是有争议的,且仍然是众议院和参议院起草法案的争论点。


投资者的祖父化是一个尤其困难的议题。各方都存在争论。对于我来说,最明确的问题是如果投资者不被祖父化,这显然对投资者不公平,且非常有可能陷入死循环。在许多案例中,投资者的资金已经被用于项目中,项目可能已经被建立且已经创造了就业机会。如果投资者现在被告知他们悬而未决的申请(许多超过一年还未审核)不再符合资格,原因是USCIS审核申请的延迟和法案的变更,很难测量EB-5计划应如何继续存在。


然而,还有另一个问题在阻止(或至少在耽搁)对投资者的祖父化。这个问题是,据报道还有15,000份未审核的I-526申请。由于EB-5配额每年只允许3,000到3,500个投资者名额(剩下的名额为亲属类),这将意味着现在国会实行的任何改变 (包括最低投资额的改变)将在5年或更长时间不会适用。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还真没有一个容易的答案。然而,下面是我提出一个创造性解决方案的尝试。


收回未使用签证数是一个被讨论多年的议题。直到现在,国会还没有准备好制定法律达成这一目的。然而,没有签证类别像EB-5一样,直到一两年前,国会会分配远远超过实际使用数量的签证配额,而现在签证配额却供不应求。如果法案提供一次性收回未使用的EB-5签证配额用来分配给新法案下父化的投资者呢?如果国会这样做,新投资额将适用于所有在新法案生效日之后提交I-526申请的投资者 ,同时又不会对生效日之前提交申请的投资者造成消极影响。


我期待在9月17日的EB-5研讨会上为大家提供更多新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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