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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如何才能让人放心?

admin
2024-11-27 20:47:06 7

投资移民的返款悬念


5、6年前,当美国投资移民浪潮开始高涨的时候,业内有一个悬念是,在投资人拿到梦寐以求的绿卡之后,他们是否会还会执着于追回本金?有一种观点是:在千万资金级别以上的项目里,大洋彼岸的的投资人会像一盘散沙一样难以动员起来启动维权,他们的家底和身份决定了他们不屑于,也不愿意抛头露面去计较50万美元的“小钱”。这种侥幸的假设多多少少勾起了一些项目运营者的贪欲,但现在看起来这种观点并不完全准确。过去一年里美国发起的多起投资移民诉讼,以及那些在诉前谋求争议解决的案子,都说明了投资人,至少是大部分投资人,是不会相逢一笑泯恩仇的。



笔者大胆断言,EB-5投资人和运营方(区域中心和开发商)纠纷的大潮将在2020年前后到来。为什么?本来投资移民从拿绿卡到返款一个周期大概5-6年可以完成。但2015年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排期。排期让投资移民真正进入僧多粥少的计划经济时代。每年发放的绿卡是有限的,而投资人是超额的。单是拿到临时绿卡可能需要3-5年以上的时间,这导致投资人拿绿卡的周期会超过项目还款期。移民局规定,投资移民在拿到临时绿卡之后两年内资金必须处于风险状态。如果项目还款期到了,而投资人还没有拿到临时绿卡,或拿到临时绿卡还没有超过两年,那资金回笼后就必须重置于风险状态。也就是说要再贷款或再投资。


还款之后还要把投资人钱再花出去。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投资人当初签认购协议的时候是冲着一个特定项目去的,现在老项目到期后怎么选新项目?有讲究吗?需要投资人同意吗?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每个投资人自主?如果有多个项目可供选择,可以投资人分组重置吗?投资人要低风险和运营方要高回报的矛盾如何平衡?新项目的回报在运营方和投资人之间如何分配?2020年前后首批投资人将会因为排期而招致资金重置。从排期的情况来看,2014年下半年以后递件的投资人很可能会面对资金重置带来的种种问题。这在业界是一个新问题,投资人也要提前做好热身准备。


维权的时间点--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EB-5基金并不像普通的基金单纯逐利,它有谋求身份的功能。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投资人和区域中心/项目是长期绑定的。普通基金投资人可以炒掉经理,可以卖掉理财产品,可以逼项目破产。EB-5投资人则会投鼠忌器,害怕影响项目创造就业,影响风险存续,影响优先日。。。最终会影响到绿卡安全。移民局模糊性的法规政策以及投资人糊里糊涂签下的认购文件也为投资人维权埋下地雷。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只能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笔者碰到的情况是,在投资人526获批或是拿到临时绿卡以后,因为创造就业的指标已经完成,他们将会越来越强硬的要求运营方保障资金安全。


美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投资人在法律上是有很多武器可以用的。比如说根据很多州的法律,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披露财务和运营文件,可以要求管理人履行信托责任和忠诚义务,可以投票做出公司决议等等。腐败是惯出来的。如果投资人平时表现得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到项目资产流失殆尽的事后才开始着急,就太晚了。


维权最好是早一点防微杜渐,而不是之后亡羊补牢。因为资金一旦被精心的通过各种虚设的“稻草人”分流出去,要想把它理顺归拢,是不简单的。笔者经手的诉讼案中,如果资金还在项目中,基本可以几个月的时间把投资追回;如果项目已经在烧钱了,可能就要分期付款;如果项目方破产,我们就只能顺藤摸瓜追究个人欺诈责任;如果这个时候责任人也一起破产或跑路,一路烂到底,投资人就得咬牙打持久战了。


维权的效力--三足鼎立才有话语权


维权更重要的一点是投资人在项目初期就对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更重要的是投资人必须拧成一股绳。单个的投资人去找运营方哭闹是没用的。运营方在管理公司的时候不理睬单个投资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美国法律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是给了管理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但是,如果投资人能集体发声,运营方通常是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因为违反众意即构成了违反信托责任的初步证据,不仅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个人也可能会吃官司。


投资人最有效的行权方法是:通过法律和协议提供的合法途径,在项目运营的初期就投票选举出投资人管理委员会(简称投委会),长期持续的监督运营方的运营和资金的使用。很多大型项目的投资人苦于没有其他投资人的联系方式,很难组织起像样的投票。好在现在已经是*** QQ时代了,在网上组个投资人群已经不是难事。投资人也可以直接向运营方索要投资人名册来进行组织工作。


这个投委会代表全体投资人监督EB-5基金的运营,可以提出建议,可以一票否决。它会对运营方形成制约。运营方其实就是区域中心和开发商。也就是说,如果投资人能集中发力,则可形成三足鼎立之势,让投资人真正能够有说话的一席之位。对投资移民结构有兴趣研究的,可参考笔者下面两篇文章:

 

投委会最好由投资人中有商业投资经验和项目开发经验的人士组成,也可以吸纳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有专业背景的投资人加入。投委会里最好有两三个人是在美国,这样便宜行事。投委会可由全体投资人设立一个基金,以供投委会视察项目和聘用专业人员之用。具体来说,投委会可以做以下的事情:


要信息:信息不对称有两个糟糕的后果。要么是投资人被瞒在骨子里,东窗事发后项目已经落花流水春去也。要么就是项目没问题,一堆投资人盲人摸象后想象力花火四射,搞得自己夜不能寐。信息透明以后投资人才能早发现问题,才能避免无端的猜疑。信息就是力量,信息就是定心丸。没有信息,就没法打预防针,其他维权都无从说起。更重要的是,信息透明了,没有了浑水摸鱼的环境,前面做事的人才会有所顾忌。


要什么信息?散客投资人要不到,要不全的信息。比如放款信息、项目工程信息、运营信息、银行贷款和股权投资的到位情况信息,利息收益信息、开发商的财务信息、项目出售出租信息、再融资信息、第三方评估信息等等。投委会是投资人选出来的合法机构,项目运营方不得不认真对待。每个阶段有每个阶段的信息,投委会要顺藤摸瓜,抽丝剥茧的要,然后让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评估。


要权:很少有投资人应该认真读一读运营协议。运营协议里通常都会规定可以通过投资人投票而决定一些重大事项。比如说对项目重大资产的处理权,聘用和解雇管理人员的权利等等。投资人甚至可以通过投票修改运营协议。如果投资人嫌凡事投票太麻烦,也可以通过投委会这种机制来代为行权。比如说项目方对债务的延期等重大决定必须通过投委会同意。即使运营协议里没有规定投资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美国各州法律的强制规定来行权。比如说加州的法律就规定,有限合伙人简单多数票就可以更换公司的管理人。


要钱:这是退出的最后的环节,但并不是要被动的等到最后才可以应对这个问题。项目建成了,就业创造了,贷款到期了,这个时候去向项目方要钱,往往会收到一张财务报表,上面清清楚楚项目方现金流不够偿还EB-5贷款。还不了钱!试问如果不是变卖资产,有哪几个地产项目能够建成两三年靠租金收入就把贷款全还清的?所以现金流还不了钱是常态。美国的地产项目只能靠再融资或卖项目来还钱。项目方是不愿意主动走这两条路的。不奇怪,有便宜的EB-5贷款可用,为什么要用高利息的贷款来替换?又有什么紧迫性出售项目。所以投委会和投资人可以提前做的一件事情就是给项目引入感兴趣的潜在买方。不管是香港的垃圾股基金还是华尔街之狼。对项目资产感兴趣的,来的都是客。到了关键时刻,就可以逼着项目方接受接盘和再融资,投资人成功解套。


要大棒:通过诉讼,法庭动议等等方式,推动操盘人按照有利于投资人的方式行事。法庭是解决争议的终极手段,但并不是到了最后阶段才能用。在前期的沟通中,投资人必要时也可以亮亮剑,警告对方可能采取的法律手段,让对方知道自己知道怎么保护投资利益。如果大棒挥舞得当,也可以让侵权方知难而退,不战而曲人之兵。如果知道操盘方已经行使恶意的侵权行为,比如把投资人的钱挪用于购买私人奢侈品,那就是到了该出手的时候了。诉讼的时间点很重要,起诉太早可能把小事搞大,但如果到了项目破产才迟迟提起诉讼也就于事难补了。


我该告我的区域中心吗?


如果区域中心有重大违约或欺诈,投资人就不必姑息养奸,因为走下去也是死路一条。该出手时就出手,诉诸于诉讼反而可能扭转乾坤,让项目走上正轨。但是,笔者作为一个诉讼律师,建议投资人也不要走上另一个极端,盲目兴诉。


现在有一批美国集团诉讼律师,正在联络或通过自己在中国的代理联络EB5投资人。他们会利用项目的一些瑕疵来夸大问题。比如把项目的就业报告与实际就业之间的些微偏差说成是项目就业造假,把项目正常范围的工期的推延说成是重大违约,把项目发行材料里对未来的预估说成是重大欺诈。。。然后发动几个好战的投资人向美国法院发起集团证券诉讼。再将其他投资人逐渐卷进来。


笔者做过多年证券诉讼,深知很多案子是没有打的价值的。有些证券诉讼律师之所以被称为秃鹫,就是因为他们把所有人都置之于死地而自己获利。有一个投资移民诉讼案在律师的撺掇下发起。律师拍胸脯,不胜诉不收费,但得到的赔偿他要拿30%。投资人觉得反正不花钱就纷纷搭车了。诉讼开始以后,区域中心明知指控都是站不住脚的,但担心旷日持久的诉讼会损害自己的名誉并危害到正在进行的其他项目,很快就求饶和解了。赔了100万,律师分了30万,每个投资人扣除诉讼费用后分了几千美元。诉讼中提到的事实引起了美国证监会和移民局的重视,两者都开案对此区域中心项目展开漫长的调查。投资人拿绿卡遥遥无期了。这样的诉讼得不偿失。


所以投资人在评估这样的案子的时候应该看仔细了。如果律师是本着有枣没枣打三杆子的态度来打官司的,就不要盲从了。打这样的官司即使不花钱也耗不起。


区域中心/基金公司应该怎么做?


固然有很多的项目是奔着圈钱去的。但并非所有的区域中心都如此。美国还是有很多老老实实做事的,经过时间考验的三项全能区域中心。即我常说的临时绿卡审批100%通过(资金来源问题除外),永久绿卡100%通过,到期100%还款的区域中心。


区域中心经常面对的是毫无投资经验的大叔大妈。他们碰到中国人也会有文化震惊--投资人中很多人不是为了解决小孩教育问题压根不会去搞跨境投资。所以操盘者的工作也不好做。***群里焦虑的投友们同仇敌忾的猜想出各种阴谋、圈套和火坑,让一些无辜的区域中心无从解释。竞争对手的诋毁也让他们疲于辩驳。有一篇造谣一家老牌区域中心的文章写于2012年,其中涉及到的所谓问题项目早已为投资人拿到永久绿卡并全额还款。但笔者作为律师直到今天仍常常被投资人问到这些谣言的真实性。


这种情况下区域中心应该加强透明度和沟通效率。有的区域中心做得不错,利用***公众平台等媒介给投资人分享项目信息,利用摄像头给投资人更新工程进展。我认为区域中心应该尊重投资人实施监督的权利。如果投资人有设立有一定专业度的投委会,开辟长期的对话机制,对于心怀善意区域中心来说未必是件坏事。畅通的沟通能够将矛盾化于无形。


总结


好像不久之前,EB-5运作的场景还像是在100多年前狂野的美国西部。那里是冒险家的乐园,不讲江湖道义、游戏规则的事频频发生,偶尔一个治安官跑出来放两枪,又消失在攘攘的烟尘中。最近5年来,美国证监会和FBI已经逐渐加强对EB-5的监管。踩在前人的经验教训之上,今天的投资人也比10年前的投资人更加精明能干。但是,大多数投资人还是处于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状态。只有将分散的投资人有效的组织起来,并启用专业化的投票和决策机制,这样才能和区域中心及开发商形成三足鼎立之势,才能发挥自己应该发挥的影响力。所以,投资人要监督项目运营,要拿卡还钱,先要习惯过过民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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