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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一直以来都是广大国人移民美国的首选项目,今天***移民***(******)来跟您聊一聊EB-5投资移民的历史和现状。
1、EB-5投资移民历史
投资移民计划最初是由1990通过的《移民法案》制定的,属于基于职业类第五优先签证类别。根据这项法案,每年会配发10000张EB-5签证给移民投资者。当时,美国的经济正在衰退,而EB-5计划的目的是引进外资来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
尽管它有很长的历史,但EB-5知道2000年后才得到广泛使用。在其创办初期,EB-5计划没有得到当时美国移民归化局及其他参与制定机构的有效管理,EB-5签证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2009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EB-5案件集中处理,同时发布关于EB-5法规释疑的政策指引,并开始增强对于欺诈行为的防范措施。几乎在同一时间,美国经济再次陷入衰退,房地产融资的急剧收缩,导致项目的开发商转向EB-5项目。在这种情况下,EB-5签证申请开始大幅增长。
2、概述
EB-5投资者至少需要投入50万或100万美元到美国境内新商业企业。还需要为该新商业企业创造10个就业机会。
新商业企业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控股公司、合资企业、法人团体、企业信托或其他公有或私有的实体,且该实体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而成立的。投资人必须通过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或直接管理形式参与商业企业的管理。“新”商业企业的定义是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企业,且该企业必须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申请人也可以向成立时间早于(含)1990年11月29日的商业企业投资以扩展或重组该企业。非盈利性企业不符合EB-5类别的要求。
投资者必须创造至少10个全新的、永久的就业岗位。这些就业岗位必须由获认可的美国人占据,且只有在维持至少两年以上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永久就业岗位。所有创造的就业岗位必须为全职,多个兼职就业岗位也可以基于总工时合并计算为一个全职就业岗位。
最低投资额是由就业创造活动所发生的地点决定的。目前的标准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项目位于目标就业区(TEA)或农村地区,则最低投资额降至50万美元。
此外,EB-5规定还要求投资因其产出回报的特性必须处于“风险”之中。仅仅具备投资意向是不够的,,但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达到的风险程度。因此,重要的是,投资项目必须不得包含给予投资者的任何资金回报或赎回保证。
3、直接、集中和区域性中心投资
EB-5法规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即商业企业的直接投资,集中直接投资和区域中心投资。直接投资通常意味着投资者投资自有企业,需要为美国人创造10个直接就业机会。集中投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在同一个公司投资。集中投资要求企业中的每一个投资者都必须创造10个新的直接就业岗位。
区域中心项目投资也需要把许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到一家企业中。区别在于就业创造的要求。区域中心项目可以将直接就业、间接就业和引申就业都计算在投资者必须创造的10个就业岗位之内
区域中心项目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计算间接就业和引申就业。另一优势就是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居住在美国的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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