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ufeld备忘录中指出EVC类H1B申请必须表明在申请H1B的雇主与H1B雇员之间存在一个真实有效的雇佣关系。美国移民局对此解释为申请H1B的雇主需要维持对H1B雇员日常工作的控制权(the right to control),即使这个外国雇员远距离工作。此外,该备忘录还提供了一份未详尽列举清单以用来证明雇佣关系和对雇员日常工作存在控制权。具体来说,这份清单上列举的证明文件包括雇佣合同,与最终服务客户或短期签约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官员最关心的文件则是由最终客户出具的一封合适的证明信(the end-client letter)。
尽管移民局反复清楚表明这封证明信并不是H1B申请顺利获批的必要条件,申请H1B的雇主可以提供其他类似的证明文件。然而,在EVC类H1B申请中,缺少一份由最终客户出具的证明信很可能会收到移民局的补充证据请求(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这将极大地增加申请被拒的风险。因此,如果没有办法提交一封上述证明信,在申请中提供更多具有更强说服力的法律论据就变得尤其必要,同时还需提供更多文件来证明雇佣关系的合法性和雇主对H1B雇员确实存在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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