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项目负责人将EB-5资金挪作私用或挪用到未经授权的项目上,如SEC诉芝加哥会议中心等案(SEC v. A Chicago Convention Center, et al)、SEC诉李等案(SEC. v. Lee, et. al)和SEC诉拉米瑞兹等案(SEC v. Ramirez, et al),目前已有大量法律和普通法的救济规定来惩罚此类诈骗行为,其规定直接或间接做出以下任何行为均属违法:
衡量实质性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存在这样的重大可能性:一个理性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购买或出售证券时会将该错误陈述或遗漏视为重要(基础公司诉莱文森案 (Basic Inc. v. Levinson, 485 U.S. 224)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基础公司 - Basic Inc”一案中所述:“必须存在这样的重大可能性,即遗漏事实的披露会被一个理性投资人视为显著改变可获得信息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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