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处规定阐述不明。新政策有多处定义不明的地方,使从业者的解读充满了不确定性,不能帮助区域中心,投资人和项目方作决定。特别是,政策中的“与商业相关的 (related to engagement in commerce)”,“符合NCE业务范围(consistent with the scope of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商业上合理的时间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time)”等模糊或含糊的规定,可能导致移民局在审核申请时仅凭主观印象和解读作出判断。我们希望移民局可以修正这部分语言,更清楚地阐述政策规定。
2. 新政策仓促生效。新政策在公布当天(2017年6月14日)立即生效,而没有给EB-5行业各方阅读和评论的机会。但这并不是投资移民办公室(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第一次这样一意孤行。他们曾经在共有房产抵押,第三方平行换汇,EB-5投资款使用等问题上多次采用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没有经过标准的APA程序:给通知-> 公众评论-> 政策出台。如果今后发生诉讼,联邦法院有可能会怀疑政策的公信力,但是目前新政策已经生效,尽管公众评论期开放到2017年6月28日,但是移民局不大可能会对政策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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