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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美国移民局对它的政策手册第六卷进行了修订,将对EB-5投资人产生影响。此次修订的目标是对一份2015年备忘录草案中首次起草的关于“维持投资”的政策进行最终确定,在目前中国投资人等待签证配额的时间超过最初投资持续时间的时代中,维持投资政策是个至关重要的话题。移民局也解释了区域中心关停对投资人可能造成的后果这一重要问题。
下文中将对此次移民局做出的更改进行简单概括并做出一些评论。
明确维持投资的期限
概括:有条件居民身份的存续期间被明确澄清为,自有条件居民身份被批准之日(绿卡上的“resident since”之日)开始,至准确的两年后(绿卡上的“expires”之日,也是递交I-829申请的最晚截止之日)结束。这似乎意味着I-829申请递交截止日过后,就不再需要维持原样,所以在超出的时间里,I-829申请在等待审核时,EB-5投资人可以获得完整的还款。
影响:这是件大事,也是好事。
有条件居民身份被批准之前的还款和再投资
概括:一旦就业被创造(表面意思是一旦足够的就业被创造了,可以满足EB-5投资人的要求,不需要商业计划书中预测的每一个最后的运营岗位被创造),那么保持资金在最初的创造就业企业里处于风险中的要求就结束了,即便是在投资人被批准为有条件居民身份之前,只要资金被再投资且处于风险中(有发生损失和获益的可能),如I-526申请中所述的“在商业上合理的一段时间内”且“与新商业企业正进行的业务范围一致”。举例的话,美国移民局提到了可以贷款给其他住宅建设项目或者“新发行的市政债券,比如基建支出”。这两个例子隐含涉及到更多的创造就业,不过没有说明是否实际需要更多创造就业,要什么类型或者要多少,移民局也没有说明新的投资活动是否要像原项目一样在同一家区域中心地域内或者在目标就业区内。
影响:
好的方面:一般概念上认为,一旦就业被创造,那么创造就业企业的收益就可以还款给新商业企业,不受I-526申请是否被批准、是否取得签证配额、投资人是否被批准为有条件居民身份等方面的影响,这非常好。
不好的方面:新商业企业进行资金再投资的标准仍然非常不清晰。还不清楚保留大范围重新投资的新商业企业是否可以充分利用这个规定,以及有什么限制。比如说,购买上市股票共同基金中的股份符合要求吗?如果新商业企业无法进行再投资,或者想要增加一种之前没有详细说明过的再投资类型,那么新增或者更改再投资条款会构成实质性变更吗?2015备忘录草案明确说了不构成,不过政策手册的脚注提及递交申请时的资格问题时意见相反。另外,要求在I-526申请中充分描述再投资的这一要求非常的不清晰。
有条件居民身份被批准之后的还款和再投资
概括:一旦投资人被批准为有条件居民身份,那么创造就业企业还款给新商业企业以及再投资都是被允许的,即便再投资没有在I-526计划书中或者超过了任何计划书中所说的范围,或者即便所要求的就业没有全部被创造。
影响:这本质上和之前的政策一致。不过这对于在获得签证配额前就获得还款且新商业企业没有保留对返还资金进行再投资权利的项目中的中国投资人没有帮助。
区域中心关停的后果
概括:投资人被批准成为有条件居民前,区域中心被关停,这构成实质性变更,会导致I-526被拒或批准被撤回,但对于已经取得有条件居民身份的投资人,区域中心被关停对I-829不会产生影响,即便是在计算间接创造就业方面。
影响:对于在区域中心被关停之前取得有条件居民身份的投资人来说,这是对于现今不明确得令人害怕的法规的非常慷慨大方的解读。不过对于那些还在等待签证配额或者还没获得批准的人来说,他们会仅仅因为区域中心的过错,甚至是因为与投资人的项目完全无关的事情而失去获得签证配额的机会(或者可能导致子女发生超龄)。这在被拒的投资人对美国移民局发起的诉讼案件中会被质疑为反复无常。国会需要通过立法来为那些身为诈骗受害者和区域中心关停受害者的无辜投资人提供更好的待遇。
总结
至少美国移民局最终确定了一些政策,并且在许多方面移民局对投资人和开发商都是有利的和仁慈的。不过对在创造就业企业还款后进行再投资没有明确好建议的新商业企业中的投资人来说不利,并且对于各方需要有信心地规划的一些问题还是令人害怕的不清晰。另外,对于在取得有条件居民身份之前区域中心被关停的投资人是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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