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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移民局6.14投资移民新政!

admin
2024-11-27 22:20:25 4

2017年6月14日美国移民局发布了代号PA-2017-01的《政策告示》。这一页纸的告示简单地列举了主要政策要点,提示EB-5业界,移民局已经更新了2015年8月的《政策备忘录》及其政策手册中关于审核I-526和I-829的政策指导并明确规定且这些更新自公布之日起即时生效!



这个6.14新政正式澄清了美国移民局多年来没有明确的几个关键性问题或者说核心问题,是美国移民局制定有关投资移民的政策的一个重大进步,值得称赞和鼓励。


但是,很多问题并非像市面传播的那样乐观,那么简单。那么,这个6.14新政到底对投资移民人有哪些重大利好呢? 有没有存在什么问题呢?6.14新政澄清了投资移民的什么核心问题?


众所周知,投资移民是否成功,有两个重要标准:


✔投资款有没有处于“风险”之中; 


✔需要的工作机会有没有创造出来。 


这个6.14新政对这两大问题进行相当不错的规定,给I-526和I-829审案移民官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导,让EB-5行业在此问题明确了方向。可见,这个新政非常重要和有意义,虽然还有很多待澄清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这次新政还回答了区域中心被移民局关停之后投资移民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


就EB-5投资人而言,6.14新政到底说了什么?


把移民局6.14告示的内容直接翻译出来,就下列三点:


1. I-526申请递交后等待审理期间以及取得有条件绿卡(即临时绿卡)时,投资款必须处于风险投资状态之中;


2. 投资款在EB-5 投资人拿到临时绿卡(条件绿卡)的两年期间,投资款必须处于风险投资状态之中;


3.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再投资投资款,以满足投资需处于风险中来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


这是什么意思?按谢律师的理解,说白了就是下列三点:


● I-526待批期间直至拿到临时绿卡之时(包括排期期间),投资款不可返还。


● 投资人拿到临时绿卡的两年期间,投资款不可返还。


● 如果工作机会不够,投资款可以再投资,甚至投到其他项目上 (这是对重大变化(Material Change)的进一步放宽。


这是不是和有人说的投资款两年之后就可以要回来的说法不一样?


6月14日美国移民局备忘录更新的通知公布之后,很多人将它解读为 “移民局将使得还款期限大为缩短”! 为什么? 因为移民局在一个脚注里明确解释什么是“投资维持期”: 投资维持期就是投资人的两年临时绿卡期。。。投资人不需要维持投资款处于风险状态下超过这两年的维持期之外”。


The sustainment period is the investor’s 2 years of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USCIS reviews the investor’s evidence to ensure sustainment of the investment for 2 years from the date the investor obtained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 An investor does not need to maintain his or her investment beyond the sustainment period.


够明白不过了吧!


可是,在谢律师看来,如果真能这样,最好不过了。然而这种解读过于简单和乐观。


美国移民法明文要求投资款处于风险投资状况必须超过临时绿卡的两年时间


The alien will be considered to have sustained the actions required for removal of conditions if he or she has, in good faith, substantially met the capital investment requirement of the statute and continuously maintained his or her capital investment over the two years of conditional residence.8 C.F.R. 216.6(c)(1)(iii)


现在还不清楚制定6.14政策时有没有注意到。 如果没有注意到,这条新政日后有可能被挑战或被修改,因为它与现行法规规定不一致。一个好的政策应该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解释做出的。如果政策和法律出现冲突,政策让位于法律。所以,现在准备“找项目方要钱去!”还为时尚早。


那么,最好什么时候找项目方索要退回投资款呢?


如果移民局的新政策能站住脚,EB-5投资人在两年临时绿卡到期之后就可以去要求退款。不过,即使可以这样做,谢律师照样不建议EB-5投资人那样去做。


原因很多。主要是因为每个投资人的投资情况不一样。能不能撤资,什么时候可以安全撤资,应该全盘考虑自己案件的整体情况。


我这样笼统说,可能不一定明白。换个角度说吧。I-526 递交上去的时间大多是投资款打到项目的监管账户之后递交的,对吗? 很多I-526获批后,投资款可能还在监管账户里待着,对吗?有的投资人拿到临时绿卡时,投资项目还没有动工,可能吧? 这是不是可以说,临时绿卡的两年期限很多时候并不是和投资款处于风险状态的的时间是不一致的?如果这时候投资人催着要退款,项目方不懂法律规定,就把投资款给返还了,结果I-829审理过程中移民官要求补充投资款处于风险状态的材料,I-829 申请会出现什么结果?!


所以,谢律师建议EB-5投资人最好等到自己的I-829获得移民局批准后再去动催要投资款的心思。


现在除了长长的排期外,最让EB-5投资人关心的或者担心的是投资款什么时间能回来。


从I-526递案开始,50万甚至100万美金投资通常要等待多年才能盼来还款,有的可能还不能全拿回来甚至拿不回来。有的EB-5投资人是投资老手,如果这笔钱在自己手中,可以为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然而,这是美国投资移民的实情和代价。一家人能够拿到永久绿卡,本身就是投资美国的收益。这样想,心里必然平衡许多,目标也明确很多。


投资移民的目标是什么? 就是拿到永久居留身份(永久绿卡)。在拿到永久绿卡之后,再去考虑投资款的回收问题。一步一步地来。既然投资款已经投出去多年了,不在乎I-829待批这段时间了。


现在I-829的审理时间被移民局拖延很久,谢律师估计有三大原因:移民局人手不够;等待上级明确审理政策指示和防止弄虚作假派员实地访问调查投资移民项目。现在政策出来了,估计I-829的审理有可能会加速。


下面来就移民局最新的政策备忘录的变化做一些解释吧。


1、区域中心被移民局关停,怎么办?


如果EB-5投资人还没有拿到2年的临时绿卡,投资的项目所属的区域中心被关停,移民局认为这属于“重大变化”。 


什么意思?就是原来的I-526申请没有用了,要重新递交新的I-526申请。这对排期很久的中国大陆投资人很不利。如果等待多年后,因为区域中心的过失被关停了,I-526 也会被拒,获批的I-526有可能被取消,前面的等待时间全部作废,很多投资人的小孩因此因超龄而失去移民美国的机会。他们的损失和心情可想而知。看来,对区域中心的选择和对投资项目的选择一样重要。


如果EB-5投资人已经拿到2年的临时绿卡,投资的项目所属的区域中心被关停,移民局认为这不属于“重大变化”。递交的I-829申请不会因为区域中心被关停而受到影响。投资人仍然有机会证明他们的投资符合美国移民法规定的投资移民的项目要求。


2、投资资金什么时候可以返还?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这个问题在前面基本上已经问过了。这里再从6.14新政的更新角度谈同一个问题。


根据新规定,当投资人已经获得临时绿卡持续两年,并且已经向移民局递交I-829申请,投资人就可以申请还款,不需要等到I-829获得批准。移民局这次政策更新明确了这一点。 虽然谢律师在前面提到这个政策与现行法规的冲突,但谢律师还是希望这个政策的新更新可以帮助EB-5甚至EB-5项目的开发商早日从资金的维持过程中解放出来。


不过,对EB-5投资人在操作还款的问题上,还需要提醒投资人特别注意一下几点:


1. 即使移民局的新政条款许可投资人办理还款手续,投资人还严格仔细查看当时已签署的项目文件中对贷款周期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在递交I-829时还未满贷款周期,则以实际签署文件的还款条件和还款时间为准。这样做,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项目的完整性,不给项目管理增加麻烦。一方面是体现与自己的项目方同舟共济的精神,另一方面给自己的项目方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麻烦(不会因提前撤资/提前解除贷款合同而被借款方控告).


2. 虽然美国移民局表示在递交I-829申请后不再考查投资资金是否“处于风险”状态,但它并不是强制要求EB-5递交I-829之后项目方在此时间一定还款。EB-5投资人的还款主要取决于投资所签署项目文件的规定。


3. 如果I-829申请递交上去了但是自己投资的项目根本还没有开工,千万不要想着催要投资款,因为项目可能要出问题或者已经出问题了。虽然这样的项目少见,但是只要存在,投资人应该重点查清迟迟不能动工的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4. 如果I-829申请递交上去了但是自己投资的项目还没有完工,也不建议去找项目方催要投资款。很多时候项目方把整个项目的投资人的移民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先拿绿卡的投资人在项目完工之前撤资,会对后面的投资人在美国的前景导致巨大的负面影响。


5. EB-5投资人不能把投资款的资金投资到已经完工状态的EB-5项目上去,因为这时候投资人的投资款没有被真正用于项目使用,更谈不上承担投资风险,从而也没有相应的就业人数的分配。这里要小心注意一些使用“过桥贷款”的项目。


总之,移民局6.14新政的发布为EB-5投资人早日回收投资款增加了可能性。可以称得上是重磅利好消息。但是EB-5投资人应尽可能避免被那些对美国法律一知半解的解说所迷惑。


投资移民的最终目的是拿到美国永久居留身份。一切活动都应该以自己拿到永久绿卡为中心。拿到永久绿卡,什么都好说。拿不到永久绿卡,催要返还投资款,估计也是徒劳。找可靠的投资移民项目很重要。区域中心对移民投资人也极为重要。除此之外,聘请真正了解美国法律的资深移民律师代理自己的投资移民申请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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