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回到新的合规证明义务本身,此条款要求代表区域中心行事的证明人“在开展尽职调查后尽证明人所知的最大程度”证明合规。(the certifier speaking on behalf of a regional center is to make his certification "to the best of othe certifier's knowledge, after a 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要理解此项证明要求产生的影响,必须将其分为几个部分进行分析。
在法律界存在着很多关于细枝末节问题的激烈争论,在此,争论的焦点在于“尽某人所知”(to the best of one's knowledge)是否与“据某人所知”(to one's knowledge)存在根本差异。一些律师认为该词完全是冗余的,并未增加任何实质内容,因为从逻辑上来讲,“尽X所知”的含义与“据X所知”的含义完全相同。而另一些律师则认为增加“尽…… ”是一项重大(而且危险的)变更,因为其可能支持一种假设,即意味着某种程度较深的了解,这可能会涉及调查义务。该法案的措辞使得此争议对于我们而言不具有实际意义:证明必须以“尽职调查”为依据。证明人应了解的且必须据此做出声明并且可能据此宣誓的“所知”是通过开展此等尽职调查所得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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