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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过程中孩子年龄问题

admin
2024-11-29 20:16:20 10

移民美国过程中,一些家长希望带着子女一起移民, 中间涉及孩子年龄问题。常常听说“21周岁”是道坎。孩子超过21岁, 就不能随父母一起移民美国了。这个说法过于简单,还有很多例外情况需要讨论。 其实, 除了21岁这个坎, 美国移民法中还有很多和年龄相关的坎,譬如说18岁, 16岁, 14岁, 这些年龄都可能面临不同的注意事项。下文张大钦律师事务所针对移民美国中的一些常见的年龄问题逐一分析。


1、21周岁相关问题


一般而言,孩子要想随同父母一块拿绿卡, 那他们就必须符合“ “附属申请人“(Derivative Applicant)的定义。 附属子女在获得绿卡时必须未满21周岁且未婚。如果受益子女在发放绿卡前就超过了21周岁,移民法不认为他们是“附属孩子”(dependent children),这也是通常所说的“超龄”问题(aging out)。有很多移民家庭会受到超龄问题的困扰。 孩子超龄,不能随同移民的话,有可能意味着亲人要长时间的分离。 幸好,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简称 CSPA)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了这个问题。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于2002年8月6日生效,旨在保护某些因为政府审案时间过长而耽搁的移民申请人的利益。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已经年过21周岁,法律仍承认其为移民法上“附属孩子”(dependent child)的定义。具体而言,该法案区分了两种情形:


(1)公民子女身份进行绿卡申请的未满21周岁的受益人,这类受益人只要在公民父母为其提交移民申请时未满21岁,其年龄即被锁定在21岁以内,不必等待排期;若是持有绿卡的父母为子女提交了移民申请,在子女21周岁之前父母成功入籍美国,子女年龄即锁定在以父母入籍之日。


(2)有名额限制的亲属或职业移民类别下的子女,这类受益人CSPA给出了一个计算年龄的公式。具体来说,首先看签证排期到达子女的年龄(如果在移民申请批准前移民签证就已经有名额,则看申请批准之日子女的年龄),然后减去移民局审理移民申请所用的时间,所得的数即为法案年龄。法案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保证移民申请者不受审理移民申请时间的影响。移民局审理移民申请所用的时间一般值得是收据日期(receipt notice date)到批准日期所经过的时间。最后公式计算结果若显示子女未到21岁,即使现实中子女已过21周岁,也被视为移民法意义上的“孩子”(child)。


CSPA还规定了适用的条件:


(1)受益人的请求或已经批准的签证申请发生在2002年8月6日或之后;


(2)在2002年8月6日之前,移民局仍未对调整身份申请或移民签证作出最终决定;


(3)申请者须在绿卡排期日到达后的一年内寻求获得绿卡( “seek to acquire” )。


以下几种情形均被视为寻求获得(“seek to acquire”):


(1)提交I-824表格, 申请对已经批准的申请或请求作出处理;


或(2)为了子女提交I-485表格,申请绿卡或调整身份;


或(3)提交DS-230表格,向美国国务院申请移民签证或外国人注册。


除上述方面外,CSPA给予了特定受益人“选择性退出”(opt-out)的机会,但仅限于一定范围。如果绿卡持有者的父母为未婚21周岁受益子女提交了I-130表格,然后父母入籍美国,那么受益子女可以选择继续保留第二优先而不是自动转化为第一类优先,这在第二类优先等待时间短于第一类优先的情形下是有利的。


2、18周岁相关问题


继父母与继子女


根据INA §101(b)(1)(B)的规定,如果未满21周岁的未婚继子女要作为移民法律意义上的“附属孩子”,则需额外满足以下条件:其继父(母)与其亲生父(母)结婚的时候其未满18周岁。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衍生的受益者,为继子女提出的移民申请仍需满足上述21周岁且未婚的条件。


此外,在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中,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继父(母)为其继子(女)提交移民申请的时候尚未与其亲生父(母)结婚2年以上,那么继子(女)获得的将会是2年的条件性绿卡。可以通过提交I-751表格请求去掉永久性居住的条件,但需注意,I-751表格应在条件性绿卡到期前的90天之内提交。


美国兵役制度登记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成年男性必须在年满18周岁的30天之内注册美国兵役系统。可以接受晚注册但不得晚于成年男性26岁之后。这个规定适用于男性美国公民,男性永久性居民(绿卡持有者),男性难民,男性政治庇护者甚至非法移民。该规定不适用于女性或者持有非移民签证(如旅游签,学生签,商务签等)。很多人持有绿卡进入美国但可能并没有听说过美国兵役制度登记系统,直到提出入籍申请N-400表格的时候看到下列问题才方知此事,而那个时候往往已经为时已晚,那么对于没有登记过的男性绿卡持有者,具体有什么后果呢?



在分析后果之前,需要明确的是登记该系统并不意味着参军。美国没有所谓的义务征兵制,是否决定参军是完全志愿的。这个兵役系统注册仅仅意味着在万一进入全国紧急状态需要急速扩充兵力时,系统中有这样的一个名单。
如果在18周岁-25周岁的绿卡持有者没有在兵役系统中注册,很可能永远不得入籍美国,还会无法获得相关利益同时面临一定程度的惩罚。故意避免注册,拒绝注册或有意或知道需要注册而不去注册,则不能满足入籍需要的“良好道德品质”(good moral character)这一要求,因而导致入籍申请被拒。


涉及美国兵役制度登记的年龄主要有以下集中情形:


如果N-400申请人在26周岁以下


如果申请入籍者已满18周岁但未满26周岁,在填写N-400表格的时候发现自己没有注册兵役系统,还有机会更正这个问题。他们可以登录www.sss.gov. 及时注册并可以在该网上要求证明信(official letter of verification)以证明自己已经注册。


如果N-400申请人在26周岁至31周岁之间


这个时候已经没有办法更正这个问题了,没有注册过兵役系统的申请人需预料自己的入籍申请会被拒绝。如果是故意不注册的申请人则没有任何的补救办法,而对于无辜确实因为不了解该规定而没能注册的申请人,我们建议可以一直等到29周岁(如果是与美国公民结婚而只需满足三年连续性居住要求的情形)或31周岁(如果是需满足五年连续性居住要求的情形)再提出入籍申请,因为可以提供5年或3年的“良好道德品质”证据,如果实在不愿意等到29周岁或31周岁,申请人需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该规定并且自己非故意不去注册。通常来说,这些证明文件有:从美国兵役系统获得的身份信息信,申请人的宣誓声明证明自己是无辜清白的(innocent),其他证明人的宣誓声明解释为什么申请者不知道该项规定(通常来说,来自于老师或牧师的宣誓证明比较有效)。


如果N-400申请人在31周岁以上


如果N-400申请人在31周岁以上通常不会因为没有注册兵役系统而被拒绝入籍。这是因为31周岁以上的申请者在申请入籍的时候需要证明自己连续5年拥有良好道德品质,而兵役系统登记要求又仅适用于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年男性,故即使申请者未在26之前注册兵役系统,也会因为此行为发生在5年之前而不在法律要求的“5年良好道德品质”范畴之内,因而不会对入籍申请造成影响。


3、16周岁相关问题


收养的情形


关于移民法律意义上的孩子,除了亲生子女、继子女的情形外,还有收养这一情形。如果被收养的外籍子女在收养的时候未满16周岁(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形:即兄弟姐妹同时被收养的时候,只要其中一个孩子未满16周岁,其他孩子可以超过16周岁但必须未满18周岁),同时其被收养的孩子在其养父(母)为其提交移民申请之前2年已经合法在收养的父母监护之下并共同生活(这里需指出,合法监护与共同生活不一定是同一个时间段,但需分别满足2年的要求),满足上述条件的被收养子女就是移民法律意义上的“孩子”。大部分基于收养而申请移民的情况发生于跨国孤儿或海牙进程(Hague Processes)。若收养的子女不满足孤儿的定义,那么美国公民或持有绿卡的养父(母)需为其提交I-130表格。


4、14周岁相关问题


打指纹(biometric services)


现有的法律规定,14周岁至78周岁之间的申请绿卡者需要打指纹(biometric services)。对于未满14周岁的孩子,法律没有要求其需要打指纹同时移民局还可能免去其面试要求。然而,如果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孩子收到了移民局寄出的指纹服务预约信件,则不得无视这个预约信而不出现ASC(USCIS 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


更换绿卡(I-90 表格)


法律要求14周岁之前获得绿卡的绿卡持有者在过了14周岁生日之后30天之内必须提交I-90表格申请更换绿卡并完成打指纹(需提交$85刀的费用)。具体I-90的申请费用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建议在提交表格前查询移民局官网或咨询有经验的律师。这里要明确提到的是,法律并没有区分临时绿卡或永久性绿卡。很多EB5客人往往先拿到的是临时绿卡,此时受益子女未满14周岁而在等待正式绿卡过程中过了14周岁生日,这个时候父母就会犹豫是否可以等到正式绿卡再让子女去打指纹注册而可以免去提交I-90表格的麻烦。虽然这个理由可以理解,但我们并不建议这么做。因为如果不更新绿卡,那么原来的绿卡一般会被视为自动失效。一旦没有申请更换绿卡的孩子离开美国,再次入境的时候会因为没有持有有效的绿卡而被拒绝入境。此外,没有有效的绿卡还会影响到在美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乃至今后申请入籍。


移民申请中涉及多个表格的签字问题


根据8 CFR 103.2(a)(2)的规定,通常来说移民申请中的表格需要本人签字,但是对于未满14周岁的孩子,可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同时根据I-485 ,I-131 等表的填表说明(instructions)中均提到,如果申请人小于14周岁,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以代为签字。至于原因,法律并没有给出解释为什么以14周岁作为年龄界限。法律在这签字方面用词“may”,表明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字并非强制情形,如果14周岁以下儿童可以表明自己有签字能力的话,也可自己签字。在实践中,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可以在表格签字出签上自己的姓名,并填上“on behalf of minor”和孩子的姓名。


5、投资移民中作为孩子作为主申请人的情形


很多时候客户由于担心EB5的审理时间和排期,以至于担心子女遭遇超龄问题而无法顺利移民美国。对于大部分希望通过EB5而获得绿卡的客人来说,让子女拥有绿卡并享受美国的高等教育是其一个重大考量。因为我们经常会听到客人咨询EB5主申请人的年龄问题,可否直接以孩子作为主申请人,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可以申请EB5投资移民?根据目前的美国移民法律,法律没有对EB5主申请人的年龄作出最低限制,即没有规定至少达到一定年龄才可以办理投资移民。然而,这并不是说不管年龄子女多小,都可以办理EB5,还得综合其他法律和投资移民的类型一起来分析。一般而言,主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即可以独立成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年龄,具体还要结合主申请人签订投资合同的州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法律规定。此外,如果主申请人选择的是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很多区域中心会有自己关于投资者的条件限制,在具体选择项目时,投资者应该对这些规定都作一定的了解。 我们见过13岁的孩子作为主申请人成功申请到EB5移民的案例报道。 但是, 凡是14岁以下的孩子作为主申请人申请,都有特别事项需要注意, 譬如, 某些文件可能需要有监护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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