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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绿卡没拿到,项目已收回投资,资金怎么办?

admin
2024-11-29 23:44:32 13

今天这篇,是近段时间经常被人问的,也是一个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那就是:因为排期越发严重,很可能项目已经完成、EB-5等投资资金都收回到项目开发公司了,永久绿卡此时还没获批,这期间EB-5的资金,该怎么处理?


为啥会有这个问题?之前没有吗?


这个回收资金处置的问题,之前不是没有,是因为没那么普遍和严重,基本是个案。现在已经变成普遍现象,所以就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啥之前基本没有呢,你如果看完小编上面那篇文章,会有一个概念:


EB-5之前的整个办理流程,在没有发生排期的时候,也就是那个申请人不多、流程顺畅的年代,基本是5年上下;当然,个案或项目会有所差别。


那么,项目的进展流程呢?小编再做个项目进度图。


注:小编挑选一些代表性比较强的项目、按照比较理想和不发生意外的情况来举例;各个项目差别会比较大。


在开始项目进度之前,根据资金的流向,小编先补充两个非常基本的缩写,下文会经常出现:


1)NCE(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新商业企业。根据移民法案要求,EB-5投资人必须入股到一个NCE之中。NCE可以自行开发项目、雇佣就业,但目前近乎全部是再次投入到JCE之中,让JCE来创造就业。


2)JCE( Job-Creating Entity),就业创造实体。也就是花钱创造就业的机构(企业)。在地产类项目中,JCE往往是开发商为具体项目开发成立的企业。资金由JCE使用;JCE在项目完工后,负责收回开发投资,然后还给NCE。


以下是出售型地产项目的大约项目进度。根据项目规模的不同、要不要拆旧、装修配套要求高不高、天气影响、是不是根据预售情况来建设等等,建筑周期会有不小的差别。


以下是出租或经营型地产项目的大约项目进度;此类项目常见类型有:全出租的Apartment、酒店、零售、写字楼、养老地产、学校等等;有些项目资产不重,基建时间可能会短一些,有些体量比较大的,基建加装修可能会超过3年。


如果上面的周期和某些具体地产项目差很多,也请不要拍砖,小编这不是化繁为简、举例说明嘛。


非地产项目,小编就不举例了,因为涉及不同行业和还款资金的来源,差别会比较大。


各位掐指一算,基本可以算出,大部分中型地产项目,从破土动工到退还资金,如果顺利、不出意外的情况下,差不多也是5年上下完成。(再次强调,个案各有不同)


也就是说,老早之前申请人的绿卡申请和审理流程,和项目实际的进展与还款流程,尽管几乎不可能完全一致,在一切顺利的情况下,倒也相差不多。


即使EB-5的投资资金,在客人I-829获批之前,项目开发公司(也称为JCE---就业创造企业)就已经全部收回到自己的账户中,但因为不会等很久就会有人的I-829获批,那么资金往往就放在项目开发公司的账户中,获批一个还款一个。这个流程比较顺畅,所以没多少人关心资金收回后怎么处理的问题啦。


现在为啥多了这个问题?


这不都是排期惹的祸!


发生排期之后,项目进展还是照常进行,但绿卡申请和审理流程就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如下:


(注:发生排期的同时,因为递案量大增,审案环节的时间也比之前长得多了。具体排期预计会多久,目前说法不一,因为涉及的因素很多;又,EB-5法案在美国新总统上任前后,很可能会修改,如果配额有所提高,排期还会缩短。)


这个周期算下来,比之前就长了很多,在排期不缩短的情况下,估计要多2-4年吧。就算项目现在还没开工,相对整个周期来说,差别也并不多大。


多出来这几年时间里面,资金应该已经收回到项目开发公司了。那这个钱会被怎么处理呢?而且,尽管绿卡最重要,还款也不是不重要啊!


有朋友跳出来说:是啊是啊!我们中国土豪的确是钱多,但人不傻啊!


小编说:这位朋友你好聪明啊!我记住你了!后面就请你来提问题!


上面这位朋友说:既然房子卖掉或再融资了,最初的投资也都收回来啦,那就还给我们投资人呗!


小编提醒你:这可万万使不得啊!除非你不想要绿卡了!(不要绿卡,那你来凑热闹干什么啊?!)


小编拿出移民局的“EB-5宝典”,也就是《530政策备忘录》,翻开下面一段指给这位朋友看:


(如下:大意是说,提交I-829申请解除绿卡条件的时候,需要充分证明资金申请人的投资款“持续在美国”,并一直满足投资需要。)


(出处:美国移民局2013年5月30日 政策备忘录)


这位朋友接着说:既然不能还给我们本人,那就放在我们的NCE公司成不成啊?


小编摇摇头:尽管资金已经创造过就业了,待资金用完再回到NCE的公司账户、或NCE成立的监管账户(Escrow Account)里面,这样能不能接受,移民局一直没有说OK,只是沉默以对。但移民局去年8月发布的、新的审案备忘录草稿中,已经提出资金不能回到NCE或NCE监管的账户里面不动,必须“重新部署到有风险的商业项目中”。尽管EB-5法案未改、这个备忘录也就迟迟不能推出(备忘录总归是跟着法案走了),但看得出移民局的态度,对这样处理还是不太接受的。算了,别冒险了!


这位朋友想想说:这可咋办呢? 我瞅着您拿我们钱盖那房子不错!要不,钱我就不要了,您干脆给我套房子,您还提前卖了套房子,这不也挺划算嘛?哦对了,打折不?!


小编正在喝水,听到这话,一口水差点喷出来:这更使不得啊!算了,刚刚翻开的那本移民局《政策备忘录》,就送给你,自己看吧!


(如下:大意是说,如果投资人在申请期间,被保证会拿房子还其投资款,那么这部分保证对应的资金,就不算“有风险”的,也就不算你EB-5申请用的投资款啦!)


(出处:美国移民局2013年5月30日 政策备忘录)


这位朋友也没什么话了,嘟嘟囔囔:到底咋处理这笔钱呢?这么大一笔钱放在账户上一直趴几年不动,你们开发商会不会动坏脑筋呢?


是啊是啊,这个问题就来了---


项目开发公司怎么处理这笔已经收回的资金?


这个回收资金处置的问题,对整个行业来说,其实像龙卷风一样,来的措手不及。


因为EB-5法案设立20多年了,这个资金处理问题也就最近才大面积遇到。确切地说,去年5月份发生排期,当时排期还很短,朝野上下普遍还没意识到这个问题;直到去年下半年,EB-5递案量刹不住车地涨,排期表龟爬一样地前进,才有一些先知先觉的人注意到这个问题。


可是,大多数的项目已经设计好各项法律文件,甚至已经递案(没递案的项目,估计大部分也提交了模范预批),再去做大幅度地修改,也来不及了。


最重要的是,就算要修改,也无法可依啊!


不少律师去问移民局,移民局一副蒙圈的表情:纳尼?今天天气真不错哈!


移民局对这个问题,的确是没有太多准备。这里有多个原因:


EB-5区域中心法案,从去年9月30号开始就号称要改改改,结果延期到12月11号、再延到12月16号、再延期到今年9月30号、再延期到12月9号。。。移民局尽管出过新版的审案备忘录草稿,可既然法律要改,总要看着新法再定细则;没成想这改法过程比美剧都长,悬念跌宕起伏,移民局实在追不上啊!


如果改法,EB-5的绿卡签证配额万一提高了呢?要知道,配额不够造成严重排期,严重排期造成资金处理问题的大面积发生;如果配额够了,这些问题不就自然解决了吗?移民局如果在改法前忙活半天设定了规则,一改法说不定就做了无用功呢。


还有,EB-5的排期,目前只是针对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的(因为咱们申请人实在太多啦),如果一个项目里面,有不需要排期的申请人,他们I-829可能5-6年就会获批,他们批了就要还款,一个项目里面有不同的还款时间要求。怎么定规则呢?这问题好复杂啊!


那么怎么办呢?各家项目就开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好不热闹啊!


在小编有限的见识里,看到比较典型的处理方式有:


方式1: 如果资金已经收回到项目开发公司JCE,约定:资金放在某个单独成立的账户中,名义上不归NCE或投资人控制,但JCE也不能另外使用。等到谁的I-829获批,就从中提款给谁还款。


小编解读:


这个是比较保守的做法,如果正常执行,看起来对投资人是比较安全的。未来能不能获得移民局认可,谁都不知道。毕竟还早,法也没改。


这个做法,有一些变化的形式或补充。


如果移民局或法规不认可,可以更换为其他的模式,来得及。


方式2:如果资金已经收回到JCE,约定:资金可以(或需要)再次使用到同一开发商的其他项目中,等投资人I-829获批,再还款。


小编解读:


这个做法的出发点,就是担心资金放在某个账户不动,或许未来会被移民局认为资金处于“无风险”状态,影响I-829的获批。(当然要说明:移民局或法规至今尚未对放在JCE账户上的回收资金做出明确要求;不过应该是不反对再次投资的,只要不是在I-526还未获批就投出即可)


这个做法,也有多种变化的形式,或者附加一些条件。


如何控制资金再次使用的风险,投资到新项目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也看各家自己的做法了。


EB-5资金再投入新项目以后产生的就业创造,能不能计算为原有投资人的呢?这也是一个有趣的话题。目前并没有定论,小编请教过一些业内专家,大多倾向于---只要是用收回的EB-5资金去做的新项目,创造的新就业“应该”还是可以算作原有投资人的。这个问题很复杂(EB-5的确是越搞越复杂啊!),如果移民局对此明确认可,这个模式倒也对I-829获批需要的就业创造,多了些帮助。


方式3: 如果资金已经收回到JCE,可以先退还给NCE,然后NCE重新部署(投资)给新的项目。


小编解读:


这个做法和上面的方式2,大同小异。对此移民局应该也是不反对的。


方式2、3主要的不同是:资金的处置,由NCE来决定,项目可能不是JCE的开发商做的项目。总的来说,这个做法会更复杂一些。


因为NCE一般是由众多LP,和GP/Manager等组成。涉及再次投资的具体决策机制、各方权利等,要看现在或未来的项目文件。


方式4:本来EB-5就是股权(而不是债权)模式投资,现在继续做股东啦。


小编解读:


如果项目好,收益高,这个做法倒也不错。


前提是项目好,收益高;而且要还款的时候,从法律文件要求,到资金回款来源都OK,能做到尽快还款。


方式5:不告诉你怎么处理!


小编解读:


这个。。。没办法解读哦!这种情况,可能是项目文件准备太早,可能是项目团队也没想好怎么办,或许基于其他的考虑。小编实在没办法猜呢。


还有人说,项目还没开工、晚开工,或者项目周期特别长,是不是更好呢?怎么说呢,小编向来不主张单一指标看问题。


项目有很多因素要考虑,特别是影响安全性的因素有多个。比如,保住绿卡第一,而不是还款第一;比如,还款能力,高于还款期限;如此等等,需要综合考量;


未开工项目,要关注“能不能开工”?如果一直不能开工、或者不能顺利完工,几乎什么都没有,不是么?


项目晚开工一年半载,相对整个排期周期来说,影响不大;


项目建设周期再长,总归是有限度的,开发商做项目,投资回报对他来说肯定至关重要,亏本的买卖没人做;


项目的投资人里面,如果有人不需要排期呢?现在中国大陆之外的EB-5申请量已经明显增加了,他们如果到了还款时间,项目如果没办法还款,该怎么处理?开发商也需要对这些人群有交代的。


所以,单一因素好还是不好,应该要放在大的体系里面去看待。


或许还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小编也确信在EB-5这么个如此多聪明才智的人才聚集的行业,一定有人想出更有趣、更聪明的处理方式;或者上面的情况里面,有更好的解读或补充。小编也非常欢迎各位朋友给一些分享,也让小编涨涨姿势。


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简而言之,法案未定,配额未知,各种方式孰好孰坏,现在说还为时过早。


各位投资人或许有自己的偏好,也有自己的聪明才智,就像上面那位朋友一样,说不定方方面面搞清楚以后,肚子里自己的小九九拨得哗哗响,根本不用小编来费口舌啦。


不久的未来,EB-5区域中心法案改动后,对这一资金问题或许会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出来。比如,有律师提出,希望I-829一旦递交了申请,EB-5资金就可以马上“解冻”还给投资人,等等。


如果项目目前对资金问题尚未明确,在法案、或移民局的审案要求明确以后,投资人、区域中心、包括项目开发商等各方利益团体,可以根据各种情况(比如法规要求、排期时间、项目进展、开发商具体资源和项目情况、有没有不需要排期的投资人等等),一起重新讨论,拟定新的处理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小编也是希望各位投资人朋友,都能平安顺利地把绿卡和投资款都落袋为安。


当然,小编也希望那些掌控项目的人士,不要把“法规不清”作为借口,去做不该做的事情。


另外,如果改法可以把配额大幅提高、排期基本解决,这个问题就等于白说。小编倒真是情愿这篇文章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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