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重大影响力的EB-5典型案例Izummi判例(Matter of Izummi),为了使EB-5投资人的资本在EB-5项目中处于“有风险”状态,所有投资都必须要附带损失风险和增益机会。因此,把握向新商业实体(NCE)还贷的时机将变得格外重要性。EB-5时间线的延长,意味着创造就业实体(JCE)会被要求在更长的时间内持有贷款。EB-5项目开发商必需在交易要约文件中设计出有创意的方式,以期能既符合EB-5要求又能恪守业务需求。投资人在项目文件中可能看到的交易条款如下:(1)贷款在EB-5投资人的申请流程结束前都必须保持未偿付状态,如果遇到向第三方出售项目的情形,该贷款依然要保持未偿付状态,唯一的区别只是换了一位新的贷款偿还人;(2)倘若在依然有EB-5投资人尚未完成EB-5流程的情形下,贷款已经由JCE返还NCE,那么要约文件可能会允许(经过EB-5投资人同意)NCE将剩余的EB-5投资人的资金重新部署转入一个类型相似的项目,以便保持投资的“处于风险”状态;或(3)如果EB-5投资人仍处于尚未完成EB-5流程的状态,而贷款期限已届满,则发行要约文件可能会允许JCE偿付NCE,但规定NCE只能在EB-5投资人完成EB-5流程后才能允许他们退出投资项目。移民局是否会全盘接受这几种维持资金风险状态的方案,在某种程度上仍属未知数;但考虑到项目必须要满足风险因素要求才能保证合规性,投资人和中介在选择项目时仍应把这些方案放在心上,并且谨慎检视各个方案的风险组成。一直以来,出生于中国大陆的投资人通常偏好直截了当的贷款模式房地产开发项目。EB-5签证倒退的作用是否会影响投资人的倾向?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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