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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在进行境内外家族信托规划的过程中,需要“擦亮双眼”。
勿轻信家族信托可无条件“隐匿资产、逃避债务”
在市场发展不规范且部分机构过度营销的背景下,简单粗暴地将家族信托营销为“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工具,非常具有误导性。“即使资不抵债,仍然可以设立家族信托隐匿资产”、“家族信托可以转移婚内财产,无需提供配偶同意函”。
诸如此类的不负责任的宣传,都为未来潜在的纠纷埋下隐患,如果为您服务的机构这样“引诱”您设立家族信托,请提高警惕。家族信托要真正的想实现资产隔离与财富传承的目的,一定要结合客户自身的资产状况以及税务状况,甚至是税务居民身份来综合性考虑。
如果一位问题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已经资不抵债,其所设立的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其实是大打折扣的。在海外有专门的防欺诈转移立法,防止以设立信托的方式恶意避债。资产的有效隔离,需要提前布局。
● 转移婚内财产至婚外友人,婚外友人为非婚生子设立家族信托涉诉2021年备受关注的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实际仅仅为信托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核心问题其实在于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初期是否对客户的资产来源进行严格的KYC审核。涉案信托财产来源为婚内出轨的男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出轨的男士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赠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为私生子设立家族信托。
境内涉及家族信托的司法裁判非常罕见,此案例中法院最终为了保护涉案非婚生子的利益,裁定免予对信托财产的收益部分的保全措施。具有借鉴意义的是,对于信托财产来源本身即存在瑕疵的规划,在设立信托之初即隐患重重。为避免争议,合法的资产来源是信托隔离功能实现的重要前提。
● 设立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家族信托在初始信托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前提下引发的诉讼纠纷,追根溯源问题症结并不在家族信托本身资产隔离功能是否失效,而是在信托设立之初对于资产来源审核的草率导致的纠纷,这无疑给正在准备规划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士一个提示,选择资产来源证明标准较高的服务机构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经得起诉讼考验的家族信托。
警惕境内家族信托成为资金池接盘侠
家族信托本为一种“资产持有结构”,属于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客户成立家族信托是为了资产隔离以及财富传承需求,对于家族信托底层资产投资的范围与方向,法律层面投资权利是可以由信托委托人保留,实践操作中可能由客户自行担任家族信托项下的投资代表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家族信托财产投资顾问。
● 警惕家族信托必须绑定“非标资产”实践中部分机构对家族信托客户底层投资进行限制与绑定,主要表现为家族信托投资绑定“非标资产”以及机构合作层面原因导致的家族信托资产投资受限。
“买方视角”的服务机构,往往不对家族信托财产投资进行限制,给客户更大的自主权限,避免以家族信托名义将底层资产不清晰的资产打包给高净值客户,满足高净值客户家族信托项下资产投资的多元化需求。
● 保留家族信托底层投资权限,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司法辖区的常规操作方式海外诸多司法辖区允许客户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保留一定的权限,包括信托资产的投资管理策略等权利,例如新加坡保留权力信托(Singapore Reserved Powers Trust)、开曼信托、BVI信托架构均允许信托设立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权限。
同时,海外家族信托中客户也可以委任第三方担任信托财产投资顾问,或者设立全权信托由海外持牌信托公司委任投资顾问。与境内相异,海外存在诸多“独立持牌信托公司”,仅负责信托层面事务管理工作,该类信托公司并不负责信托财产投资。在海外家族信托规划中,投资权限保留越来越普遍。
● 家族信托委托人担任或指定投资代表,掌控家族信托财产投资权限在中国,目前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担任家族信托层面的投资顾问或者是财务顾问的操作方式亦非常普遍。需要规划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士可以指定自己以及其他个人,担任家族信托项下的投资代表。
三方财务顾问通常担任家族信托层面的投资顾问或者财务顾问,但投资顾问只负责提供投资建议,最终向信托公司发出投资指令的仍然为投资代表。
最终信托公司一定要核查投资代表的预留印鉴,甚至在风控合规标准较为严格的机构,还需要经过投资冷静期,信托公司才能执行投资指令将信托财产投放到底层标的。但是在市场鱼龙混杂的过程中,确实有的机构会存在不规范的操作。比如借助家族信托营销的名义,底层投资不再经过投资代表的授权,甚至让客户资金成为资金池接盘侠。高净值人士在规划家族信托时,一定要关注信托财产投资权限保留与投资流程。
非常规操作规避海外家族信托税务信息申报
在全球金融资产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海外家族信托并非“绝缘体”,通常情况下信托中的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层面可能被视为账户持有人,其账户余额或价值等相关信息均需要向其税务居民所在司法辖区进行申报
为了规避海外金融资产信息申报,市场上曾经充斥着“小国护照设立家族信托,避免信息申报”、“花钱买税号伪造税务居民身份”等非常规操作方式。此类不当规划,非常容易成为未来家族财富规划的“污点”,甚至可能牵连到客户银行账户被迫关户。非常规操作背景下,最后买单的只能是客户本人。
● 新加坡不可撤销酌情信托零申报特殊规则部分司法辖区结合特定信托种类与运行原理,针对信托项下的信息申报出台相应本土化的申报规则,新加坡有关不可撤销的酌情信托申报规则惹人注目。
根据新加坡税收主管当局发布的有关CRS问答,当信托被认定为投资实体,信托架构中不同账户持有人的账户结余信息是有所不同的,因信托是否可撤销、信托的委托人是否为受益人(是否为自益信托)、信托是否属于任意信托不同,信托的账户持有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当信托项下分配给每一个账户持有人的收益均根据信托的性质或者信托项下的安排而定,则具体申报内容须根据信托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相关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可将不可撤销信托的委托人须申报内容中的“支付至该委托人的账户余额”申报为零。“零申报”并非“不申报”。信息申报为税务机关获取其税务居民海外金融资产信息的起点,是否触发纳税义务,还要综合考虑信托结构中关键角色的税务居民身份。
● 从长计议,合理筹划隐瞒海外金融资产信息非长久之计,利用“小国护照”等混淆国籍与税务居民身份规划无非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
相比较而言,选择合理的信托结构与司法辖区,关注信托中关键角色的税务居民身份,才是面对全球金融资产税务信息透明化的正确规划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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