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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移民和国籍法,无论是通过何种途径申请定居或英国公民身份,都要提供个人在英国居住的证据。包括根据欧盟定居计划(EUSS)申请定居的,以及申请英国护照和公民身份的,所有这些都是基于一个人在英国的历史居住地。本文重点探讨一项新的法律条款,旨在帮助那些难以找到证据证明他们一直生活在英国的。
基于历史居住地的英国公民身份
不论一个人的年龄,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1条第4款,如果你能证明:
(1)在英国出生;
(2) 你在这里度过了人生的前十年 ;及
(3) 在最初的十年里,在任何12个月内没有离开英国90天 。你就有资格登记成为英国公民。
英国内政部已经确认,这不仅可以包括孩子在英国的居住证明,也可以包括"大家庭单位"的证明替代,如孩子父母的居住证明,包括他们的就业证明、国民保险缴款等。如果是出生比较早的,比如90年代、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曾经居住过英国的。
缺乏证据
由于很多原因,三十多岁的人不一定或实际掌握有关自己幼年及小学年的文件,更不可能会保留父母的就业、税务或物业的业权纪录。在没有这些个人记录的情况下,一些组织可能会被认为保留一个孩子记录的(或他们父母的),包括:教育( 学校、教育当局、地方当局、大学、学院)、健康/牙科(当地的全科医生/国民保健服务牙科手术、当地国民保健信托等)、移民局(内政部)等
从实务经验来看,在这些情况下,从上述组织获得第三方记录来证明一个人的存在可能会很难。各组织提出的缺乏任何记录的原因包括:
(1)从纸质记录保存系统转向电子记录保存系统的过程中遗失;
(2)根本不持有这样一个很久以前的记录,包括内政部只保持一个人的出入境记录五年;
(3)一个机构所有权的变化,比如一些学校或学院的合并、缩减及换人等,意味着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已遗失。
注意:应该找到所有能证明自己提供的证明。虽然内政部以往曾坚持只接受所谓“官方”文件(“官方机构”一词在内政部登记申请指南中有列出),但根据实务经验,家人、朋友、以前的老师证明自己在英国居住的书面证据也会作为有力证据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内政部在指导意见中没有列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亦成功接受了在移民申请中应考虑所有符合证据标准的请求,也就是说,根据所提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确实在英国居住了5年或10年”。但内政部如果继续坚持必须提供官方记录的文件,那么,新的第4L条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公共当局的不作为
即使存在不少争议,《2022年国籍与边界法》确实促成了一项有用的法律条款的颁布——即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中加入了第4L条——而引入第4L条的原意就是为了纠正历史造成的错误及不公平。
第4L条较不为人所知的部分,是关于那些由于公共当局的不作为而错过、或导致难以申请英国公民身份的人。套用一句话,第4L条规定,凡申请英国公民身份因公共当局的不作为导致本无法成为英国公民的 ,他们就有权注册为英国公民。而《RQ法》第6条第3款(b)项,对"公共当局"的定义是 "某些职能具有公共性质的任何机构", 因此,当然包括内政部及所属移民局。
根据第4L条申请登记为英国公民,完全是酌情处理的,即是说,根据这项提出的申请,不能保证一定就获得批准。尽管如此,对于缺乏证据/文件来证明居住时间的客户来说,却是一个值得考虑及探讨的选项。
英国内政部关于第4L条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这不是满足其他法定要求的替代方案,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公共当局未能保留记录的)疏忽导致了申请人不能成为英国公民,并且要清楚地证明这一疏忽直接阻止了他们能够成为英国公民。
申请人将需要提供国家公共机构不作为的证据——即以电子邮件/考勤记录的形式向公共机构确认他们没有持有相关记录的原因。
从实务的角度来看,申请人(由于公共当局的不作为)不具备内政部登记所需的“官方”证据,首先需要根据第1(4)条申请登记,被拒绝后,再根据第4L条重新申请。移民观点的看法是,英国内政部应考虑4L之前基于先发制人的策略,了解为何证据是不可用的原因——这是明智和务实的做法,显然有助于纠正公共机构的疏忽所造成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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