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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英国境内的身份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满意移民局的决定,却又没有上诉权(Right of appeal)或者无法向移民局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的话;
那么申请人事实上还有这么一个比较少人知道的途径,那就是向移民局提出“Reconsideration request”(复议请求),简单的说也就是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移民局针对“复议请求”的指导文件指出,申请人必须身在英国境内,并且自己不被赋予上诉权利或者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
同时,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才可以向移民局提出复议请求(Reconsideration request):
1. 申请将自己的签证纸改成BRP卡(transfer of conditions,简称TOC)
2. 申请将自己的永居纸改成永居卡(notime limit,简称NTL)
3. 申请续签、转签,或者是转永居(也就是说,如果是“首次申请”就不适用)
这么看来,这一般指的是下面两类情况:
1. 移民局核准了当事人的申请,但是当事人认为移民局所核发的签证类型或者签证效期是不正确的;
2. 移民局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当事人具有以下证据,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1) 提供新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申请日期
2) 提供新证据来证明自己在申请的时候所提供的所有文件都是真实的
3) 指出自己在移民局做出(原本的)申请决定前,就已经有提供了哪些文件,但是负责的签证官在审核的时候并没有将这些文件给考虑进去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以上所列出的,申请人一般不能在提出“复议请求”的时候再递交关于原先申请的新的证据来要求移民局必须重新考虑。
严格地说,“复议请求”事实上是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签证类型的。
只不过呢,对于在英国境内申请续签、转签,或者是转永居的当事人来说,一般当他们的申请被拒绝后,都会被赋予上诉权利或者行政复议权利。
以人权类申请来说,像是家属类签证(如配偶签证)和特许签证(DL),一般申请被拒绝后,移民局都会给当事人上诉权,即便是给予境外上诉;
而以计分制签证类型来说,像是Tier 1、Tier 2、Tier 4等,一旦申请被拒绝后是没有上诉权利的;但是即便如此,申请人一般也都可以向移民局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申请被拒绝的申请人,如果想要提出复议请求(Reconsideration request)的话,一般只适用于申请TOC或NTL而被拒绝的当事人;
因为这些人既没有上诉权,又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所以他们总要被赋予另外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通过复议请求来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当事人的申请并没有被拒绝,但是虽然是获批了,可是当事人认为移民局所核发的签证类型或者效期是不对的;
比如说,当事人申请了续签,合理来说移民局应该核发给当事人直到2021年8月才到期的新签证;但是实际上移民局却只给了到2020年12月就到期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的申请并没有被拒绝,因此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当事人是不会被赋予上诉权或者行政复议的权利的;
因此,当事人如果觉得移民局的决定是无理的话,便可以通过提出复议请求来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不过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那就是复议请求是不适用于境外申请人和境内首次申请人的;
也就是说,假设当事人原本是没有身份的,然后在英国境内申请了特许身份,但是不满意移民局所做出的决定,这种情况的话是不能够提出复议请求的。
→ 更进一步的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这边提醒一点,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了复议请求,但是还是不满意移民局重新考虑后的结果的话,是可以再提出司法审核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已经提出复议请求,可是移民局却拖着迟迟不给答复;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千万不要傻傻地等待。
因为提出司法审核是有3个月的期限的,申请人如果一直等不到移民局的答复却又没有任何动作的话,很可能就这样错过了可以提出司法审核的期限。
因此,在申请人已经提出复议请求却尚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应该要设下一个期限给自己,例如说最多只等待一个月的时间;
尤其是如果申请人觉得自己的案件是很有利的情况下,那么等到这个一个月的时间一到,移民局还是没有回应的话,申请人就可以考虑提出司法审核,不需要坚持等到复议请求有了结果。
→ 移民局自己的“重新考虑”机制?
事实上,不论是我们今天说的复议请求,或者是说上诉、司法审核等等,其实需要指出的是,很多时候移民局可能都比当事人更急着自己重新考虑或者说是审查自己原先的决定。
原因很简单,就上诉来说,小编曾经说过,移民局内部是有上诉审查小组(Appeals Review Pilot Team)的:
这个小组存在的目的,就是要针对申请人的上诉案件,在其进入法庭听证之前,小组中的审查人员,先行对于该案件进行“复查”。
这么做的理由很简单,因为移民局也担心自己在原先的决定中,做出误判的几率太高,如此一来要是真的进入了后面的听证程序,移民局恐怕要损失掉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因此申请人如果把握好“上诉复查”的时机,在最开始提出上诉的时候就给出全面、有说服力的理由,那么将更有助于以更省力的方式来达到扭转移民局决定的目的。
另外,根据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主席在上个月底才发布的一份新指导文件中指出:
当移民局被通知,申请人已经提出上诉后的6周内,移民局应该要重新审查原先的每个拒签决定;
审查过后如果移民局发现自己基本上是没有胜算的,那么移民局应该要做出让步,甚至是在那个当下就将上诉给撤销,而不应该无理地非得跟申请人对抗下去。
这么说来,移民局一般会更小心地审视过去所做的决定是否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并且做出修正、撤销原本的拒绝。
同时,申请人另一方面也可以向移民局施加真正的压力。
因为按照仲裁法庭的司法条例规定,在移民上诉的过程中,如果一方的行为是无理的话,另外一方完全可以让对方赔偿自己的司法费用,哪怕甚至是对方打赢了官司。
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上诉之后,立刻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他们原先的决定;告诉他们,否则的话自己就会要求法庭责令移民局来支付相关的司法费用。
很多时候,移民局为了要避免被法庭责令,反而是会非常积极地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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