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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加拿大境内的临时居民中,持有访问者记录(Visitor Record, VR)的人数比例相对较高,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陪读人士。近年来,移民局签发的 VR 通常一次可获得 6 个月以上的有效期。
随着加拿大边境广泛使用自助通关(Kiosk)设备,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很少再在入境者护照上加盖日期章或签字,除非申请人主动提出(且即便提出,边境官员也并不一定愿意盖章)。
这导致很多在持有 VR 的情况下往返加拿大的同学产生疑问:当他们出境旅游(如前往墨西哥、古巴、中国等)后重新入境加拿大,原 VR 是否继续有效?再次入境后的停留时长是否会被“刷新”?
在 2024 年之前,移民局对 VR 的使用期限一直是依照 VR 文件本身所标注的有效期进行解读。但自 2024 年底起,移民局对 VR 的停留期限有了新的解释。
举1个例子:
1.陈女士陪同孩子在温哥华读书,她持有一份 2年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的 VR。2025 年 1 月 1 日,陈女士带孩子前往墨西哥坎昆度假 5 天,于 2025 年 1 月 6 日重新入境加拿大。在入境时,CBSA 官员并没有在她的护照上加盖日期章或做任何签注。那么,陈女士本次入境后可以在加拿大停留到何时呢?
移民局(IRCC)的最新解读如果 VR 持有人再次入境加拿大且 CBSA 未在护照上加盖日期章或签字,则入境后的最长停留期限为 6 个月,而不是 VR 文件所载明的有效期。换言之,陈女士此行可停留至2025 年 7 月 5 日。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的最新解读如果 VR 持有人再次入境加拿大且 CBSA 未在护照上加盖日期章或签字,则入境后仍可按照VR 文件标明的有效期停留,也就是陈女士可以停留至2026 年 12 月 30 日。
那么如果陈女士在2026年12月30日后才递交移民局申请续签,则可能会被认定非法滞留境内没合法身份导致续签失败。
类似这样的case law,我们已经在最近的不少jr判例中看到不少。
IRPR移民法规相关规定
IRPR法条对临时居民停留时间的相关规定:
1.按照R S.183(2)条款规定,访客单次可以停留长度为六个月。或由签证/边境官基于以下因素确定的其它期限。
2.按照R S.183(3)条款规定,访客境内可停留期限有效期开始于入境当天。
3.按照R S.183(3)条款规定,访客境内期限有效期结束以哪个先到为准:离开加拿大且未获得重新入境许可、或入境后6个月/由签证官给予的其它期限。
加拿大移民局的解释
目前移民局官网指南是这么解释的,虽然跟实际做法有些出入:
护照上有盖章且注明手写日期:身份到期日即为盖章所示的日期。
护照上无盖章、无手写日期、无其他文件:默认在抵达加拿大 6 个月后身份到期。
如果持有访问者记录、学习许可或工作许可:文件上载明的日期即为到期日。
目前IRCC与CBSA之间的沟通协调仍存在一定问题。目前上述情形在诸多case law频发。但目前不好确定是否是个案。
入境时,尽量让 CBSA 官员在您的护照或 VR 上盖章或注明停留到期日,尽量保存登机牌等出入境文件记录(虽然移民局和cbsa系统里有你出入境日期的记录,但是他们不会主动去帮你调取,当移民局向你索要是,举证责任仍在申请人身上)。
若无法确保,则以 6 个月作为“硬到期”时间点之前进行续签或离境,以防在 IRCC 系统中出现“逾期滞留”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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