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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申请程序并不需要“通用”文件,因为在必要情况下,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能会需要特殊或额外的文件。
然而,根据EB-5投资者的原籍国、EB-5投资的性质、EB-5投资者所处的申请阶段以及其他因素,EB-5投资者将需要提交一套标准文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文件,有些是区域中心或EB-5投资开发商,即新商业企业(NCE)强制要求的文件,而有些文件具有多重性质。
基本EB-5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大多数文件是整个申请程序中主要需要的文件,且大多数都是表I-526提交阶段需要用到的文件:
个人文件
私人及个人文件(包括私密及公开民事记录)是USCIS需要的主要证据。首要私密文件包括:
身份证
护照
学历证书
住所地证明
美国身份
美国出生证
美国入籍证明
美国护照/护照卡
表I-551“绿卡”或
含有表I-94且载有I-551印戳的外国护照(若是经陆路进入美国),或表I-94电子记录(若是经空路或海路进入美国)。
同时,公开民事文件包括以下:
政府签发的文件
出生证(申请人及衍生家庭成员)
结婚证(如适用)
婚姻终止文件(离婚协议书、婚姻废除文件等)
(申请人或受抚养人的)收养证明
法庭和监狱记录
兵役记录
美国社会安全号(如适用)
投资者居住过的所有国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前提是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居住于多个不同国家,具体情况视国家而定)。
次要私人证据
就业经历(必须注明雇主的法定全称、工作地址、工作职位和每个职位的起止日期)。通常情况下,提交简历即可。
(根据USCIS标准)存档有效的墨水笔手写签名原件的副本。
若EB-5投资者是一位外来移民,则需要提交
长期出入境签证或居民卡
就业许可证或《移民和国籍法》(INA)准许的其他任何证件
表I-94 – 出入境记录
关于同时调整身份的申请(I-485申请)
国土安全部(DHS)或司法部移民事务执行处(EOIR)(如适用)做出的遣返、排除或驱逐令。
EB-5新商业企业(NCE)需要的文件
组织文件
公司章程
兼并或合并证书
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证书
合资协议
商业信托协议
证明有权在某个州或自治市经营业务的证书(或表示不需要这类证书的陈述)
如为扩大业务,需提供所需资金已被转入现有业务,使企业净资产或员工人数大幅增加的证明,但不限于:
购股协议
投资协议
经认证的财务报告
工资支付记录
对投资和由此产生的实质性变化加以证明的任何类似文书、协议或文件。
投资证据
显示金额已被存入NCE美国商业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副本
购入供NCE使用的资产
从国外转进供NCE使用的财产
为换取无法按持有人的请求赎回的股份或以申请人拥有的资产(而不是NCE的资产)做担保的任何贷款或抵押协议、本票、担保协议或其他借款证据已向或承诺将向NCE转让的钱款。
EB-5投资所需的文件
区域中心或开发商记录
USCIS批准的实体指定
NCE认证编号(NCEID)
先前的I-526/绿卡批准
区域中心的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表I-956F)收件通知副本。
EB-5项目发售备忘录
以下是区域中心或开发商针对项目提供的文件。
经济学家报告
私募备忘录
经营协议
认购协议
托管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证明EB-5投资者将参与EB-5项目政策制定或担任管理角色的证据
商业计划
项目信息
尽职调查报告
开发商信息
就业机会创造报告
相关纳税记录
表I-9或其他类似文件(前提是员工已经受雇)或说明其将于何时受雇。
贷款结构
产权保险
证明项目已经或将会在目标就业区(TEA)创造就业机会的证据,如适用。
投资在营企业或合法商业实体
证明投资者积极投资于或正在投资于合法商业实体的有效文件,这些合法商业实体是指: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并且根据美国司法管辖区法律有效经营的商业实体。
对于在1990年11月29日之前进行的投资,相关证据必须显示企业重组或企业净资产或员工人数增加40%。
此类证据可能包括:
公司章程副本
并购或合并证书
有限合伙协议
商业信托协议或其他类似组织文件
证明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的某个日期,必要资本金额被转移给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导致该家公司的净资产或员工人数大幅增加的证据。
困难企业投资
证明现有员工人数正在或至少在未来两年保持不低于投资前水平的就业机会创造证据。
合格员工的纳税记录、表I-9或其他相关文件的影印本以及一份综合商业计划。
证明EB-5项目位于TEA的证据
要符合TEA(目标就业区)指定资格,NCE应提供证据证明项目位于农村或高失业率地区(HUA)。若项目位于农村地区
应提供文件证明NCE主要是在非标准都市统计区(MSA)的司法管辖区以及在最近一次美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人口不足20,000的任何城市或城镇内开展业务。
若项目位于HUA
应提供相关MSA或NCE主要业务所在县的失业数据,证明该地的平均失业率为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
应提供国家政府出具的信函,证明NCE位于高失业率地区。
EB-5申请人的NCE投资文件
显示金额已被存入NCE美国商业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副本。
购入供NCE使用的资产,包括:
发票
销售收据
购买合同,如果其注明了资产的购买成本、购买日期和购买单位
从国外转进供NCE使用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商业入境文件
提单
含有所有权信息、财产识别信息及公允价值指示信息的运输保单。
为换取股份而向或承诺向NCE转款的证据可能不包括要求NCE按照持有人的请求赎回股份的条款。
以申请人的资产(而不是NCE的资产)做担保且由申请人个人主要负责的任何贷款证据或抵押协议、本票、担保协议或其他借款证明
NCE商业活动证据
购买文件
合同
直接EB-5表格申请涉及的文件
EB-5申请的每个阶段都需要用到一份特定的表格:I-526、I-485、DS-260和I-829。目前申请是在线上进行的,投资者们应根据表格上的说明附上部分上述文件。
与表格提交有关的其他文件包括:
决策陈述(电子版)
提交费收据(电子版)
表G-28 – 代理人或经认证代表出庭登记通知书、代理律师通知书(电子版)
说明信(由律师撰写)
其他相关文件为:
检查证明
信用卡付款对账单
律师费
其他法律及商业顾问费
EB-5投资法定资金来源(SOF)证明
无论资金出自何处,USCIS和投资者都必须追查资金的来源,对投入EB-5投资的每一美元进行核实。文件数量将取决于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和原籍国,可能包括:
工作及收入证明
净资产证明
美国或原籍国银行账户对账单
负债及贷款账单
财产所有权文件
财产销售或贷款文件
银行本票
赠与函(证明投资者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这笔资金,并且这笔资金属于善意提供的赠与,不会规避许可资金来源面临的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活动收益)。
税务报表及纳税申报单(至少3-5年)
营业执照/登记
公司审计的财务报告
有形资产
保险收益
用于代表投资者向美国转移资金的第三方身份,这可能包括任何货币服务企业或第三方汇兑商。
过去15年内,美国境内或境外法院对申请人做出的金钱判决
代表您将供您投资使用的资金转移到美国的任何人员的身份。
USCIS可能要求的其他EB-5信息
补件信(ROE)
拒绝申请意向通知(NOIDs)
ROE或NOIDS中要求提交的资料
提交EB-5文件时要牢记的最佳做法
在为EB-5签证申请提交文件时,投资者必须遵循USCIS和移民律师推荐的最佳做法。
首先,机构官员是根据“最佳举证规则”办事,“最佳举证规则”要求申请人为申请中遭受质疑的事实提供原始文件,以兹证明。然而,除有特定指示要求提供文件原件外,通常也可接受字迹清晰的文件影印本。如果EB-5投资者提交了USCIS并未要求的原件,USCIS可以将这些原件留作其备案记录的一部分,而不会自动归还这些原件;USCIS甚至可能会在收到后销毁这些原件。
其次,USCIS建议申请人提供过去五至七年的记录,根据表格的不同,有时候还会建议申请人提供过去十五年的记录。如果有文件比这些记录时间更近,申请人必须说明其为何提交该文件以及该文件为何是合法的。
第三,USCIS《政策手册》第6章概述了USCIS在审理申请时将会考虑的两类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主要证据是指足以证明适格所要求的文件,包括政府签发的文件,如出生证、结婚许可、离婚证和官方旅行证件。次要证据则是表明某个事实可能为真,而并非是从一手资料中得出。次要证据包括就业记录、财产记录和宗教记录。但是,就此目的而言,投资者必须证明USCIS所要求的主要证据不存在或无法获得。
最后,投资者在提交非英语文件时应当附上完整、经核验的英语译本。所有译本必须注明译者的正楷姓名、翻译日期和联系信息。如有必要,USCIS可能会要求进行额外验证。
文章来源:EB5投资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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