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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EB-5移民中投资诉讼里的禁令救济

楹进集团
2024-11-14 10:21:24 13

今天我们要聊一下在EB-5投资诉讼里的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也称为“禁令”。禁令救济是一种法律救济,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寻求。其主要目的是要法院给一道命令或或禁止行动的命令,强制一方停止做对另一方有害的事情。这篇文章我们来了解一下,在EB-5投资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案情需要向法院申请禁令来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法院会要求投资人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有机会成功? 如果申请禁令不成功,对投资人的案情有哪种直接的影响?

关于美国EB-5移民中投资诉讼里的禁令救济
美国美景

首先,在美国州法或是联邦法下,投资人可以寻求三种类型的禁令救济: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从字面而言其实不难理解,这三种禁令的差别在于禁令的时效性。但是哪种案子上,要用哪一种类型的禁令,主要还要看个别案情的事实状况来决定。

在看申请禁令救济的条件之前,我先跟读者分享一下,法院对申请禁令救济的法律行动往往会采取非常严格的审核和对待。那是因为,法院在定夺是否给予禁令时必须要保护美国宪法所给予對方的“正当的法律程序”权(“due process of law”)。意思是说,除非投资人的案情事实可以满足禁令救济所需的要素,美国宪法保护对方不被司法干涉或阻止进行任何合法的商业行为其权力。所以,法院在面对进令申请时会行使平衡裁决权加上自由裁量权来平衡以下四种要素来决定是否可以给予投资人禁令救济:

1.    是否投资人有在案情上有取得成功的合理可能性? (a reasonable 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2.    如果没有发出强制令,是否会对投资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irreparable harm if an injunction is not granted);

3.    禁令对两方的损伤之平衡(a balance of hardships tipping in its favor);

4.    对公共利益产生有利影响(a favorable impact on the public interest)

由于法院在审核禁令救济申请时将需要平衡这些要素,发布禁令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以及每个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加上法院会依照投资人所申请的禁令类别对这四点的着重点都不太一样。比如说,如果是要申请临时禁令,法院通常会注重是否投资人能够“在案情上有取得成功的合理可能性”和“如果没有发出强制令,是否会对投资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两个要素。如果是永久禁令,投资人必须要证明可以在案情上取的完全的成功才行,不单单只是取的成功的可能性。

我在上次分享的文章内有提到,在EB-5投资诉讼案件中,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来禁止管理方或基金公司继续进行涉嫌违反信托责任的行为,往往是能够把案情局事扭转回来的主动性法律手段。但是,如果法院审核后,驳回禁令申请,那是代表什么?最直接的回答,就是法院认为基于投资人的案情事实状况,投资人或是申请禁令方能够在案情上取的成功的可能性非常的低。或是,投资人所主张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来弥补的。好比说,如果投资人唯一的诉求是管理方毁约,要求管理方退款,在这样的诉求下,可能不适合要求申请禁令因为法院会衡量一个要因:如果不判禁令给投资人,投资人所受到的影响是什么?很明显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认为投资人的伤害补偿诉求是可以用金钱来弥补的;不判禁令不会造成投资人”不可挽回的伤害”。所以,之后诉讼的走向可能是法庭并不阻止管理方的行为,而是通过事后的伤害补偿来弥补投资人的损害。这可能不是希望速战速决的投资人所期望达到的最佳效果。

任何EB-5投资诉讼案中,在每个阶段里,应案情的变化,投资人需要思考和律师讨论照当前的案子的发展,寻求禁令救济是不是一个可行的方案。投资人也需和律师沟通,了解禁令救济的途径中所有的风险和利弊,才能妥善运用它来主张投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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