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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签证续签满7年就可以申请永居,但是批不批就要看主任,主任在审核时发现申请人有六个月以上不在港,就会要求提供资料证明为什么不在港,没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这7年的时间里申请人确实满足“在港通常居住”的条件,就会驳回申请人的永居申请,那么要怎样证明自己满足“通常居住满7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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