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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新加坡的法律制度

楹进集团
2024-11-13 17:50:41 16

我们都知道,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依据的都是成文法;新加坡原系英国殖民地,在法律制度上自然承袭了英美法系的很多传统,如实行判例法等。

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很有意思,除了沿用英美法系的传统,在司法过程中却会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寻找合乎其实际的发展道路。一方面,在刑罚方式上仍保留“鞭刑”,西方人权组织对此一直指责,新加坡却敢于说不,坚持自己司法制度

另一个方面,新加坡废除了陪审团制度这一英美法系最具显著特征的制度,为什么呢?新加坡的理由是这一貌似民主公正的制度实际上是非常危险的,上个世纪60 -70年代,国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新加坡人认为把一个等待审判的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交到一群不懂法律的人手中是非常草率的行为,法律追求的是实质的公正,不能为了追求表面的噱头而牺牲掉正义。所以,经过新加坡国会讨论表决后,终于,通过立法的手段废除了陪审团制度,之后的案件审判由专业法官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及辩论的情况,决定嫌疑人是否犯罪,应处何种刑罚。

详解新加坡的法律制度

新加坡的法院体系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新加坡司法权力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组成)和初级法院掌握,各级法院的设置和职能如下:

一、新加坡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组成,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法官由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梅顺达领导,由上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和司法专员组成。

(一)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是新加坡的最高级别的法院,它审理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作为新加坡法制史的一个重要标志,需要上诉到到英格兰枢密院的历史于1994年被废除了。新加坡最高法院在1994年7月11日上诉法院宣布,英格兰枢密院的判决及其之前的先例不再对上诉法院产生拘束力。

新加坡最高法院大厦,于2005年6月20日投入服务

(二)高级法院

高等法院拥有审判新加坡所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审判在新加坡以外犯下的罪行,高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通常是涉及死刑或十年以上监禁的案件。一般而言,除非遗嘱认证书中的内容超过250,000美元,否则必须在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仅当死者的遗产价值超过500万美元或案件涉及重新密封外国赠款时,才可在高等法院进行遗嘱认证事务。此外,高等法院还审理了涉及资产达150万新元或以上的家庭诉讼中的辅助事项。

高级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职制的,然而,司法委员(Judicial Commissioners)通过短期合同被任命的。法官和司法委员享有同样的司法权力和豁免权,他们的权力包括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高等法院最近任命的一些高等法院法官专门从事仲裁事务,这使现有的两个专门法院—海军部和知识产权法院得到了加强。

自2002年以来,为应对司法部门日益增加的商业案件的复杂性,最高法院还设立了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仲裁法院等各种专门法院。专门的商事法庭的建立突显了最高法院在这些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将新加坡定位成为争端解决的主要中心,以及作为国内和国际解决争端的首选管辖地(如有需要可访问最高法院网站,以获取更多信息)。

宪法法庭

最高法院还设立了一个特别的宪法法庭,审理总统提出的宪法法条效力问题。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院(SICC)

SICC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个部门。它提供了针对国际和商业纠纷的基于法院的纠纷解决机制,即使该纠纷与新加坡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受新加坡法律管辖。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院(SICC)建立在新加坡以其效率,能力和廉正而闻名的世界一流司法机构的声誉基础上,专门为各方提供解决国际商业争议的主要目的地。SICC为各方提供了有效的争议解决流程,由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的小组进行裁决,该小组包括来自新加坡的专业商业法官以及来自民法和普通法传统的国际法官。

二、初级法院Subordinate Court(2014年更名为国家法院State Courts)

新加坡初级法院由地方法庭、治安法庭、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和小额诉讼法庭构成,它作为一级审级制度被构建用以保障司法公正。随着商业贸易和商法的日益复杂,民商法庭和地区刑事法庭在新加坡初级法院系统中,被创设去应付更加棘手的案件。

地区法庭和治安法庭 地区法庭和治安法庭在对因合同或侵权行为产生的诉讼中享有相同的权力。但是,二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财政拨款不同,地区法庭有$60,000,而治安法庭有$250,000。此外,对于刑事审判的权力二者也不相同。治安法庭可以作出最高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地区法庭却可以作出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小额诉讼法庭 是对诉额在$20,000以下且当事人书面表示同意时才可以适用的一种更高效、节约、便民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家事法庭 解决离婚、抚养费、赡养费、监护和收养问题。

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ADR)

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 ( SCCDR)于2015年3月设立,处理国家法院中的民事纠纷 (包括机动车事故及人身损害纠纷)、地方司法官登记的私人刑事诉讼以及其他相关案件 (如根据《骚扰保护法》提起的诉讼)等。这些案件之前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受理,但由于各种不同的部门法,且很多案件存在民刑交叉的问题,专门机构的设置存在必要性。同时,该机构还与非诉纠纷解决机构、律师协会及大学加强合作。在新加坡国家法院2016年的工作计划中,将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确认为国家法院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新加坡法院将非诉纠纷解决模式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关键途径。

四、社区纠纷解决机制

新加坡法院通过一系列专门机构或法庭的设立,构建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利社区纠纷的及时高效解决。新加坡设立社区司法审判部门 (CJTD) ,处理所有的社区司法问题。该社区司法审判部门于2015年 4 月设立,有专业的法官处理相关案件,为社区案件提供集中化解决途径。目前社区司法审判部门同时监督小额诉讼法庭 (SCT)、社区争议解决法庭 (CDRT) 等审理的案件,对于这些法庭审理的案件的诉讼申请应先提交至国家法院社区司法审查部门。社区争议解决法庭依据社区争议解决法案设立,于2015年10月正式运行,主要审理邻里关于娱乐或住宅场所争议的案件,通过调解或其他高效方式解决纠纷。该“邻里”的范围界定为在同一建筑物或100米以内生活的人们。

五、法院的信息化系统

一直以来,新加坡法院通过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来增强工作的执行力度。例如第二代初级法院登记及信息管理系统 (SCRIMS II),适用于刑事及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始终,并可以与其他机构进行电子资料的交换。通过适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便利法官各项工作的开展。一体化电子诉讼系统 (“i ELS”) 取代了旧的电子诉讼系统 (“ELS”) ,使用新的模型处理诉讼信息,便利了对诉讼信息的再利用。通过该系统,信息只需要输入一次即可实现多次使用,便利错误检查以利于归档,减少归档费用支出的同时加强了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文末分享:

如前所述,新加坡施行判例法,法院在裁定时既可参照现有法律,也可依据以往的生效判决。新加坡法官除了参照新加坡判例,也参照英格兰判例,以及其他主要英联邦司法体系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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