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且适用最广泛的国际条约当属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第24次会议在纽约通过的"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迄今为止,《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
在新加坡的法律实践中,关于公共政策的适用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也即援引公共政策来抵制仲裁裁决执行的门槛是非常高的。它通常被定义为“震惊良心”或违背最基本的道德与正义(shocks the conscience or violates the most basic notions of morality and justice)。如果以基于公共政策为由来拒绝裁决的执行,那么,该裁决必须涉及重大不公,执行该裁决将严重挑战法院的良知,或有悖于最基本的公义和道德原则,例如该裁决是以欺诈或腐败等违法手段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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