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如果他们的I-526优先日(PD)早于递交递交申请日(DFA),那么他们可以递交其I-485申请。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者而言,无论是做直投项目还是区域中心项目,其DFA日期都是2015年5月1日。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所有非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无论是做直投项目还是区域中心项目,只要他们的I-526申请获批,就可以递交其I-485申请。但根据移民局网站消息,从2015年12月开始,中国EB-5申请人就不能根据签证公告板B表的Date for Filing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只能根据A表的Final Action Date递交。所以在移民局发布新的消息决定是否启用表B前,投资人还是只能根据表A递交调整身份申请。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