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后探索更多精彩内容!
1月10日,新加坡国会通过公司注册(其他修正)法案,要求新加坡公司须提供具有控制权者的详细料。公司注册(其他修正)法案共对“公司法”(Companies Act)和“有限责任合伙人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做出四项修订,其中两项修订引入新要求,其余两项修订则对现有要求作出说明。
新加坡总理公署部长兼财政部及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英兰妮在国会辩论时指出,这些法案将加强新加坡企业治理制度,并确认新加坡在打击洗黑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所做出的承诺。这些法案也将使新加坡更符合国际反洗黑钱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所制定的国际标准。
目前,新加坡“公司法”要求公司把股东列入登记册,若股东代表他人持有股票则成为名义股东,法律并不要求公司说出名义股东背后实际持股者的身份。由于名义股东是按照实际持股者的吩咐行事,因此国际上对这类持股者的身份缺乏透明度感到关注。
本次法案第一项修订要求在新加坡的本地和外国公司在登记册中列明名义股东背后实际持股者的身份,以及在接到通知后于7天内更新登记册。
第二项修订要求那些无法说出掌控人身份以载入登记册的企业,提供公司内其他具有行政控制权的个人的详细资料,以提高公司在所有权和控制权方面的透明度。
其他两项修订,则要求新加坡本地公司于接到提名董事通知的7天内更新登记册,而外国公司则须在成员资料有所改变时,于30天内更新登记册。
暂无评论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