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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 2016 年无疑是黑天鹅满天飞的一年, 1 月初移民局关于 EB-5 修改意见的公示预示着投资额的翻倍增长已是弦上之箭,随着川普的上台,更多的不确定性似乎正在前方等待。在此种背景下,既不能抓紧 1 月至 4 月这可能最后的 “价优时机” 搞定 EB-5 申请,又不愿承受 4 月后可能出现的首轮疯涨的投资人,真的没有别的选择了吗?
事实上,这里确实有一条新路可走,前提是您并不执着于绿卡。
美国对很多人的吸引力来源于其充满机遇的资本市场(就业)以及其完善先进的教育体系(求学),大多数人通过获得绿卡来实现留美就业与求学的想法,但如果您把“留美”而非绿卡作为目的,那么 EB-6 会是一条新路。
EB-6 是奥巴马在任时为吸引外国创业者来美发展、振兴经济、创造就业打开的大门。其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国创业者在美停留,视其创业公司的运营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其签证期限。
关于创业签证的提法前几年已经有过很多提案讨论,但今年 1 月名为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国际企业家规则)的 “创业签证” 法案才终于敲定。与之前的提案相比,关键地方有了不少修改,故此笔者认为是时候向我们的读者正式介绍下这条新路。
现在仔细来看这条新路,EB-6 虽不像 EB-5 那般费钱费心操作难,但也有它独特的筛选过滤网以及相伴而生不错的回报之处:
受众小众
EB-6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适用于特定人群,就像 L-1 仅适用于高管人士,EB-6 的申请人也必须是创业公司运行的核心人员,他的工作对于推进公司发展有必要性;此外更重要的是,该申请人被要求拥有创业公司至少 10% 的所有权,这就将很大一部分观望的申请人拦在门外了。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提案对所有权的要求一直是至少 15%,此次法案尘埃落定后修正为 10% 可谓是某种程度上的开放之举。
要求不低
在公司层面,创业签证拿出了它的第二道筛选过滤网:
该申请人的创业公司必须成立于申请提交的 5 年内,相较于此前提案所要求的 3 年,不难看出在此点上法案也展现了其慷慨的诚意。
此外,申请人需要通过以下任一标准证明该创业公司发展势头与创造就业的潜力 (the entity's substantial potential for rapid growth and job creation):
a.获得了来自美国适格投资人(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直系亲属除外)或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主导的投资机构(直系亲属拥有的投资机构除外)25 万美金以上的投资,法案也要求投资主体拥有成功投资的经验。此处所指适格投资者 (qualified investor) 应当满足:过去五年中对该创业公司累计投资超过 60 万美元;以及合格投资者应该至少拥有两个商业实体、每个实体至少创造 5 个全职就业(工作一年以上,每周至少工作 35 小时,雇员为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申请人直系亲属除外)或年收入 50 万美金以上,年收入增长达到 20% 以上。
b.被联邦、州、地方政府基于鼓励经济、创造就业等目的授予过 10 万美金以上的奖励或补助
c.若只是部分满足上述 a 或者 b 要求,但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实该创业公司业务发展势头良好,有促进经济与创造就业的潜力,也会被基于自由裁量权而酌情考虑(选择性迂回条款)。
此外,该申请人还需确保其家庭收入在联邦贫困县的 400% 以上。
待遇不错
对于能够通过前两道筛选过滤网的申请人而言,创业签证给出的回报也是颇丰。申请人首次入境最长可停留 30 个月,相较于新设公司 L-1 受益人期满 1 年就要操心延期事宜而言,此点可谓是 EB-6 最大的吸引力。而先前的提案一直给出的是首次入境最长停留 2 年的说法,由此看来在此点上法案也做了宽松处理。期满后若是公司证实其运营良好,申请人可申请再续 30 个月,由此申请人最长可获得 5 年时间,正如前文所说,若是仅仅为了创业考虑,5 年的时间足够做出一些成绩了,不是一定要苦苦执着于绿卡。
此外,申请人还可申请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来美,而且配偶还可以申请工卡。
二次证明
上文提到首次留美 30 个月期满后,可以再次申请 30 个月的留美期,而再次申请中又包含了一道二次证明的要求:
a.申请人层面,其必须仍为该公司发展的核心人员,且至少持有该公司所有权的 5%,相较于此前提案中的 10% 要求,此点又是法案的宽松之处。
b.公司层面,该公司必须仍为创业公司,且仍须证实其发展势头与创造就业的能力,在此点上法案给出了详尽的要求,下面满足一点即可:
1. 继续获得美国投资人或投资机构的投资,或是联邦、州、地方政府的奖励,在最初的 30 个月内,至少获得 50 万美元的投资额;
2. 在前 30 个月内,年收入至少达到 50 万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至少达到 20%;
3. 在前 30 个月内,至少创造 5 个美国工人的全职岗位;
4. 如果只是部分满足了上述 1-3 中的要求,申请人能够证明该创业公司能够为美国、公众利益做出杰出贡献的,也会被酌情考虑(选择性迂回条款)。
聪明的申请人肯定已经有了一个问题,那么 5 年之后呢?5年期满后又将如何操作?考虑到这是一条另辟的蹊径以及每位申请人的情况与需求又不尽相同,笔者建议有需要的申请人就具体事宜联系律师,制定适合自己的方案。
2017 年年初,EB-5 迎来了或将尘埃落定的巨大挑战,而 EB-6 却在漫长的争论博弈后迎来了新的契机与可能,今年 7 月,法案将正式生效执行。对于想要留美的人而言,这是一条新的路,或许更偏僻,或许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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