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后探索更多精彩内容!
一、对受托人进行有限监督的选择之一
——选择合适的保护人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信托关系通常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保护人四个组成部分。保护人(Protector),即监督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契约行使职责的角色,以保证家族财富在受托人手中得到妥善管理,在受托人未按照信托契约行使职责时,保护人有权更换受托人。因此,保护人在家族信托中担任了监督者的角色。
在目前的实践中,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可以由家族成员担任,也可以由家族成员以外的个人或专业机构担任。根据家族的具体情况协助客户选择合适的保护人,也是信托筹建专业团队的重要工作之一。
二、对受托人进行有效监督的选择之二
——设立保护监察委员会
目前,部分客户选择建立保护监察委员会(the Protector Committee)来监督信托的受托人,通过委员会的监察职能对家族信托起到保护作用。实践中,在设定保护监察委员会职能时候必须注意从法律技术方面根据家族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设计,避免保护监察委员被当作信托最终的控制人,从而引发一些不利于家族的后果。
⑴ 保护监察委员会的一般权责
在实践中,保护监察委员会一般具有如下权责:
㈡ 保护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保护监察委员会成员一般限制在三名以内,第一任的保护监察委员由信托设立人指定,可以指定家族成员或设立人信赖的朋友,任期没有限制,也可以外聘专业人士或专业服务公司。选择家族成员、亲朋好友抑或专业机构担任保护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均各有利弊。富有经验的家族办公室专业顾问会在协助家族设立家族信托时,根据家族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为家族提供建议。在选择保护监察委员会的委员时候,利益冲突是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众多法域并未对保护监察委员会的委员的担任有明确法律规定,但从维护信托架构日后运作以及保护家族利益的角度出发,富有经验的家族办公室专业顾问均会在设计家族信托时尽量避免产生利益冲突。例如,受托人不得同时担任保护监察委员会的委员。
在保护监察委员会的委员继任方面,家族办公室专业顾问会根据家族的具体情况设计多种机制,比较常见的情况包括:如果因某一委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辞职等原因导致职位空缺,由候补人选接任;未设候补人选的,保护监察委员会自行投票决定新的人选填补空缺,如果保护监察委员会全部职位都空缺的话,则由顾问委员会提名新的人选填补空缺,经通知受托人后生效。
⑶ 保护监察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般而言,如果保护监察委员会仅有两名委员,以一致同意的方式进行决策;如果是三名委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决策。
暂无评论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