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后探索更多精彩内容!
问题描述:
母公司A(在新加坡)为国内子公司B(境内服务的接收方)提供以下服务是否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不属于,向A公司支付以下费用时,是否不用代扣相关税费?
⑴ 向接收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有关接收方产品的咨询服务。
⑵ 支持接收方在XX市场的营销活动,包括北美市场的重要客户。
⑶ 监控并分析竞争市场数据。
⑷ 编制有关接收方客户要求的报告
以下回复,供参考:
一、关于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二条,只要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据此,上述业务费用的支出需要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二、关于所得税
根据描述,我们理解新加坡母公司为境内子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并未派人员入境提供服务。
据此,根据《中新税收协定》和国税发[2010]75号文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境外母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并未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故,贵司在支付上述服务费用时,应该不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提醒:
享受上述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贵司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进行备案方可享受优惠。
___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无评论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